- 索引号:SY220000091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0-10-22
- 发文字号:闵规划资源建〔2020〕66号
- 发布日期: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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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规划资源建〔2020〕66号
关于核定浦江镇工-310号地块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 你室《关于浦江镇工-310号地块申请规划土地意见书的申请》及闵规划资源招工-2020-005-002号规土征询单收悉。你室所指浦江镇工-310号地块已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社区MHP0-132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所涉地块编号为16-03、16-06、17-01、17-04地块。经我局研究,同意核定浦江镇工-310号地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地块位置:浦江镇,东至苏召路、南至友谊河、西至联恒路、北至江月路。 二、用地面积:12118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三、用地规划性质:一类工业用地。 四、规划允许建筑性质: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 五、建筑容积率: 16-03、17-01地块2.0; 16-06、17-04地块1.0-1.6。 六、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建筑控制线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七、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八、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九、建筑高度:控制在30米以下。 十、合理设置地块出入口。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留出足够的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十一、地块地面标高:一般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十二、其他规划要求: 1、除建设用地外的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 2、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涉及到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述要求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文本。 其他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土部门征询单》(闵规划资源招工-2020-005-002)。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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