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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共闵行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决策。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安排、审查上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等工作。
局监察室负责实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局财务科、局法制科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工作。
局其他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列入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的部署;
(二)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等重要事项;
(三)区域内重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项目部署;
(四)局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局财务资金(办公经费和特殊业务费)单项支出3万元以上;
(六)其他临时发生大额经费使用的。
同时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局人事任免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局长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副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局科室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局办公室、局法制科在对请示件的审核过程中发现,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应当确定具体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
承办部门应当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用书面论证或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九条 局办公室接到承办部门递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备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充。必要时,移送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移送局法制科、局财务科等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局法制科可以按照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的要求,全程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起草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会审可以由局财务科、局法制科等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会审意见,也可以由局办公室召集局财务科、局法制科等部门进行集中会审论证,并形成会审意见。
第十二条 会审意见或者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需要作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局办公室可以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退回承办部门补充论证。
第十三条 事项决策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涉及行政重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长办公会召开前二日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批准,可直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情形。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出席对象是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一次会议讨论多个行政重大事项时,必须一事一议,分别对每一个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会议记录应如实反映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事项决策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决策内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局长应在最后发表意见。因故缺席的领导班子成员,事先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间上不允许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可当即处置,并及时向局长报告,适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继续修改完善,沟通协调,并待下一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属紧急事项的,由局长当即作出决定。
局长办公会应当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开展试行试点、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开展试行试点的,应当明确试行时间或者试点范围。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会议重大议题决议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监察室审核内容,经局长签批。决策结果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重大事项经局长办公会决策后,按领导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长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
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如确需变更的,应通过局长办公会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局长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的,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批准。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需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制定配套实施性政策的,应当于重大行政决策生效实施之前制定出台,同步施行。
第四章  决策后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试行试点的,在试行期限届满前或者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
后评估由局办公室组织开展,也可以指定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展决策后评估。
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局继续实施、修改调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局监察室应当组织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局监察室主任列席局行政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并填写《闵行区区级行政机关行政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表》,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巡察办。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行政办公室填写《闵行区区级行政机关行政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备案表》报区巡察办。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党委扩大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6月28日起执行的《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规土〔2017〕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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