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规划资源建〔2020〕51号
关于核定浦江镇工-315地块(H9-10-2地块)工程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浦江镇工-315号地块申请规划土地意见书的申请》收悉。经审核,该地块已经《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覆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如下: 一、选址意见 1、建设项目名称:浦江镇工-315地块(H9-10-2地块)。 2、项目代码:以项目批准文件为准。 3、项目拟选位置:浦江镇,东至用地红线、南至园区道路、西至三鲁河、北至用地红线。 4、规划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 5、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19338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6、拟建设规模: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二、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该项目初步确定涉及建设用地19338平方米。在初步设计(设计方案)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规划设计要求 1、建设工程性质: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 2、建筑容积率:2.0。 3、建筑高度控制要求:45米。 4、地块南侧规划宽度12米的园区道路(本地块用地范围内宽度6米),园区道路须按规划实施,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同时本项目新建建筑须按规划后退园区道路边界不小于5米。 5、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要求: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要求: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基地主要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交警部门要求。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按标准配置地面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9、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高于周边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10、新建建(构)筑物外墙及顶部色彩景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1、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中的有关要求。 四、其他管理要求 1、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2、本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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