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社区建设工作、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暂行规定,可对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街道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街道的制度规定,对本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在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审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街道在纪工委下设监察审计室,作为街道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街道内的审计工作。组织实施街道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街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工作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 (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依法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完全独立性,内审工作人员由党工委会议决定任免,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街道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机构人员的调整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本街道有关制度规定对本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主要负责人离任或任期的三至五年内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街道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各种隐患。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的审计工作职责: (一)本街道范围内审计制度、规定等的制定; (二)对本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4、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5、对街道及下属各单位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对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基本做到每年审计一次; (三)根据党政组织的要求,对街道内部管理的各直属(部门)单位、企事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的三至五年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根据财政预算改革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内审机构和街道预算审核工作小组相配合,负责对街道的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审核; (五)完成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六)配合区审计局交办的相关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 对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内部风险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促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确保内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街道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过程,审查和评价其适当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风险管理包括组织整体及职能部门两个层面。内部审计人员既可对组织整体风险管理,也可对部门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十六条 对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运营活动中的主要业务流程实行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价,评价的范围和频率视风险的大小及控制和重要性而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制定改进措施。内审机构对进行个别评价的单位要持续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改善公共管理,提高社会效益为目的,并对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党工委、办事处,内部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本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移,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内审机构应该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本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除财务会计资料以外的基本建设预、决算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 (四)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活动。内审工作人员,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限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六)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对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进行的内控流程记录和测试工作,有权要求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协助内部审计工作。被审单位应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控缺陷进行完整记录和报告,及时与内审机构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实施改善措施。 (九)责令被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街道资产; (十)可以随时调阅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审机构根据本街道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实施审计:应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在涉及街道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款项、有关重要事项或大额的款项划拨,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在实际施工中,若工程有重大变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决算同工程预算或工程合同价变化达10%以上,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决算同工程预算或工程合同价变化达20%以上, 经相应会议讨论通过,工程有关的签证制度依据街道相关规定;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外建设项目的费用支出,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需要经过审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对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五条 审计整改:被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应根据审计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告街道内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后续检查:对审计结束的项目,应实行后续检查,一般在出具审计报告后一定时期内进行,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整改情况,同时将检查结果向党工委、办事处做出汇报。 第二十七条 街道内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资料按照有关保密权限,未经授权不得外泄。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成员有义务就可能存在影响的敏感信息报告街道内审机构,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内审机构将向党工委、办事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由街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成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应根据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变化,在党工委、办事处指导下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街道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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