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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美路社区(街道)聘用人员休假的有关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08年7月29日


 

街道下属各部门、各居委:
      根据国务院2007年12月16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休假对象
      街道范围内聘用的工作人员(含居委协理员、万人就业项目人员)。
二、休假时间
      根据聘用人员进入街道工作的年限计算,即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办理程序
      1、街道机关聘用人员休假,须本人填写书面申请单,交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并交职能部门备案。
      2、居民区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居委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休假,须本人填写书面申请单,交街道组织人事科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党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交组织人事科备案;
      3、居委会协理员休假,须本人填写书面申请单,交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至街道社会管理科备案;
      4、万人就业项目人员休假,须本人填写书面申请单,交万人就业项目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并交职能部门备案。
四、几点说明
      1、休假申请一般需提前一周,以填写书面申请单为准;不填写书面申请单的,视为放弃休假;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和外出学习考察者还可享受休假;
      4、聘用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则下一年度内不再安排休假;
      5、休假时间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最多可分两次休完。
      6、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实际年休假天数,将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本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休假申请单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带薪休假  规定  试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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