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路街道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涉及相关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2年1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街道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预算的准确度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减少因工程量增加而产生的签证,更加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促进建设项目在确保项目安全的状态下保质保量的竣工完成,结合街道实际,制定相关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相关公司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勘察公司、工程设计公司、工程监理公司。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适用范围:本街道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等以财政资金立项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建筑、市政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工程。 第四条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街道相关部门与当年入围公司协商一致报古美路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但不得超出国家、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 第五条 资质要求:入围的相关公司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严禁挂靠。 第六条 相关公司产生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信誉好、效率高、有资质”的原则推荐若干家相关公司并上报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街道工程项目的定点公司,建立相关公司目录。 第七条 相关公司的选择程序:原则上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定点公司目录中按顺序轮流选取1家公司开展业务工作。 第八条 综合考评:对于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定点公司每年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应的公司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街道是否续聘、变更相关定点公司的依据。 第九条 相关公司的变更程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定点公司有下列行为的,街道可予以变更: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以种种理由推脱本应进行业务工作达3次以上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如果相关公司被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予以除名,再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定点公司服务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二条 相关定点公司的责任:相关公司一旦被确定为街道工程项目的定点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开展工作,确保街道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古美路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如遇国家、市、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古美路街道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公司名单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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