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古美路街道扶持就业补贴细则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1年7月22日
为有效推进街道创建促进就业示范社区工作,加大就业援助力度,营造积极的就业环境,进一步巩固街道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结合古美路街道实际,特制订2011年古美路街道扶持就业补贴细则。 一、 青年见习生活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街道户籍,自2008年1月1日起参加青年(16—30周岁)职业见习的人员; 2、补贴条件: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满(见习期为3—12个月),一年享受一次,中途退出的见习人员不享受本补贴; 3、补贴标准:街道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费补贴; 4、补贴方法:见习结束后凭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业证到劳务所办理补贴手续。 5、办理时间:每年受理二次,时间为每年7月和12月受理。 二、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个人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街道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失业、协保人员; 2、补贴条件:2008年1月1日起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资格证书,一年享受一次; 3、补贴标准:街道给予一次性500元补贴 4、补贴方法:培训结束后,凭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技能培训资格证(原件)到劳务所办理补贴手续。 5、办理时间:每年受理二次,时间为每年7月和12月受理。 (二)定向培训特别补贴 对能有效拓展就业渠道,有利于地区失业人员扩大就业的培训项目,经街道劳动部门核准后,可对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1、 补贴条件:与社区合作的定向培训项目 2、 补贴标准:根据项目情况按培训合格一名以300—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补贴办法:培训机构携带相关资料到街道劳务所办理。 4、 办理时间:每年受理二次,时间为每年7月和12月受理。 三、 就业援助对象缴费及就业补贴 1、 补贴范围:经本街道相关部门认定的本街道户籍、就业愿望迫切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52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两劳释放人员以及其他因自身特殊原因造成就业困难的人员(包括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经本人申请,通过就业援助员申报,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给予认定,街道核定的援助对象总数上限为80人(含就业困难认定人员)。 2、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本市一般企业,非正规劳动组织除外)2008年1月1日起录用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3、 补贴标准: (1)单位缴费补贴:单位每录用一位援助对象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将给予企业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用人企业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100%的缴费补贴,如该对象可享受市级或区级相关补贴的不再享受本补贴,但不足部分可由街道给予补足。 (2)个人就业补贴:援助对象自2008年1月1日起实现就业(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除外),按100元/月给予就业补贴。 4、 补贴方法: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带好劳动合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古美街道援助对象凭证卡(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卡(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古美路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5、 办理时间:每年受理二次,时间为每年7月和12月受理。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实行,期限三年。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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