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路街道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签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管控工程量签证,探索简易、便捷、高效的管理办法,结合我街道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签证制度。 一、签证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如设计变更、建筑结构改变、施工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外费用产生的书面认可。由项目申请部门、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方共同确认的合同外费用。 二、签证原则 (一)签证要求: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齐全,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凡预算定额内有规定的项目不得签证。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清楚,数量准确。 (二)办理手续:在建设项目签证过程中,必须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盖章,并在共同签证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实施(如遇设计变更原因,还需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证明材料)。三方负责人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责任意识,对现场遇到的问题及时协商、及时处理、及时签证。 (三)专人专项:单个项目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多人签证,避免签证混乱,重复签证的情况。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随时进行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 (四)相关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对于重复签证、无签证或未按规定签证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处理,造成恶劣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签证权限 (一)项目签证合计金额超过合同10%以下的,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及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通过; (二)项目签证合计金额超过合同10%以上,20%以下的,由项目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通过; (三)项目签证合计金额超过合同20%以上的,由项目申请部门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确认通过。 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场地原因、业主要求、环境变化等原因产生的各类签证,因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相关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应严肃对待签证工作、严格执行签证制度,把好签证关。
原闵古办【2012】8号文《古美路街道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签证制度》即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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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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