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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美路街道关于开展住宅小区​ “群租”综合治理工作的奖励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加强古美地区“群租”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开展“群租”综合治理工作的可行办法,有效遏制古美地区“群租”回潮和蔓延现象,鼓励、支持社区基层力量积极参与“群租”综合治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基层力量主要包括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自治组织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开展综合治理的“群租”房屋包括:各住宅小区在7月30日前排查的现存并输入大联动平台“专项排查系统”及以后新增的“群租”房屋。

社区基层人员奖励

  第四条 经社区基层力量开展排查现存及以后新增的“群租”房屋,被房管办认定属于“群租”后,在居委会主导下主动开展“群租”综合治理,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促使“群租”房出租人/转租人自行整改完毕,并被房管办认定不再属于“群租”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居委会主导下自行整改的奖励,由自被房管办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居委会牵头负责填写奖励申请表,并附上业主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相关奖励人员名单等,经房管办确认后报综治办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综治办审核居委会提交的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发放奖励。

  第七条 奖励主要用于开展“群租”综合治理工作中,参与该“群租”房屋劝告引导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社区基层力量中相关个人,不包括街道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第八条 对现存的“群租”房屋奖励标准为每自行整改一套“群租”房奖励人民币1000元;新增的“群租”房屋为每自行整改一套“群租”房奖励人民币500元。获奖励后如出现“回潮”,则从居委会年终考核奖中扣除。

房屋租赁管理公司奖励

  第九条 街道鼓励、扶持合法的房屋租赁管理公司收储古美地区闲置房源,积极探索居住房屋代理经租业务,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合法的从事房屋代理经租业务经营资格,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在古美地区开展房屋代理经租业务的正规房屋租赁管理公司。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公司接收出租房屋时,需与出租人/转租人签订一次性租赁期限为5年以上(含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到闵行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公司接收房屋后再转租的,必须符合《上海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且转租后不得有任何“群租”行为。

  第十三条 奖励由房屋租赁管理公司自《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街道综治办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与出租人/转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房管办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接收后再转租的房屋无“群租”行为的证明;

  (4)整治“群租”《承诺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街道综治办审核屋租赁管理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发放奖励。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公司在古美地区每接收一套闲置房源奖励人民币300元。

附  则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群租”综合治理工作中,措施有力,实绩突出的,由街道在年终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予以奖励;对因推诿懈怠、不负责任,在同一小区排查中,应发现没有发现漏报而被连续投诉5起以上的;新增5起以上没有及时发现、阻止或者上报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群租”综合治理工作的奖励资金由综治办向街道申请专项预算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今年以来纳入整治范围的原380存量“群租”户,在本办法之前由居委会主导,社区基层力量劝告引导下自行整改的;房屋租赁管理公司在本办法之前收储的古美地区闲置房源,均可一次性提供相关材料向街道综治办申请奖励。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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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