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路街道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0日
年休假制度是关心职工健康、保障职工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调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年休假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古美路街道机关公务员、企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包括大学生社工、专职党务工作者、居委协理员、社区工作者等人员)。万人就业项目人员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假期规定 累计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不计入年休假范围内。 三、时段安排 年休假的使用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原则上一次休完,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 四、时间计算 1、工作人员累计工龄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龄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工龄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2、新参加工作人员满一年工龄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3、年内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试用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4、“累计工龄”的时间核定:根据工作人员的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劳动手册、退工单等证明材料。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办理程序 1、每年12月底前,街道各科室、各内设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所在部门工作人员次年年休假安排列出全年计划,经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2、凡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一般需提前两周填写休假申请单,提出休假申请; 3、处级领导享受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4、机关各科室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享受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条线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5、机关各科室副科长、各内设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副职享受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科室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6、机关各科室、各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科室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7、居民区正职领导享受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居民区党委书记审批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8、居民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居民区书记审批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七、工作要求 1、本街道实施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总体要求是“统筹安排、鼓励休假”。即:由各部门统筹安排,鼓励和保障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2、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的高度出发,积极鼓励、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3、对不按请假程序休假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八、本办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各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 2、休假申请单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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