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街道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完善就业援助力度,营造积极的就业环境,进一步巩固街道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结合古美路街道实际,特制订古美路街道扶持就业补贴细则如下: 一、 青年见习生活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街道户籍,自2008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青年职业见习的见习学员; 2.补贴条件: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满(见习期为3—12个月),中途退出的见习人员不享受本补贴; 3.补贴标准:按照见习期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费补贴; 4.补贴方法:学员在见习结束后凭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见习结业证明到劳务所办理补贴手续。 5.办理时间:每年二次,分别为7月1日—7月31日、12月1日—12月31日受理。 二、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街道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失业、协保人员; 2.补贴条件:2008年1月1日起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资格证书;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500元培训补贴; 4.补贴方法:培训结束后,凭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技能培训资格证(原件)到劳务所办理补贴手续。 5.办理时间:每年二次,分别为7月1日—7月31日、12月1日—12月31日受理。 三、 就业援助对象就业补贴 1.补贴范围:经本街道相关部门认定的本街道户籍、就业愿望迫切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52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两劳释放人员以及其他因自身特殊原因造成就业困难的人员(包括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经本人申请,通过就业援助员申报,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给予认定,街道核定的援助对象总数上限为80人(含就业困难认定人员)。 2.补贴条件:经认定的援助对象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企业从事后勤保障类岗位(公益性等政府出资岗位除外) 3.补贴标准:按实际就业时间给予100元/月的就业补贴。 4.补贴方法:援助对象带好劳动合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古美街道援助对象凭证卡(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卡(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古美路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5.办理时间:每年二次,分别为7月1日—7月31日、12月1日—12月31日受理。 四、 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缴费补贴 1.补贴范围:本市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非正规劳动组织除外)字2008年1月1日起录用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单位每录用一位援助对象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将给予企业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用人企业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100%的缴费补贴,如该对象可享受市级或区级相关补贴的不再享受本补贴。 4.补贴方法:用人单位带好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到古美路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5.办理时间:每年二次,分别为7月1日—7月31日、12月1日—12月31日受理。 五、 城居保缴费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街道户籍,正在参加本市城居保纳保缴费的人员。 2.补贴条件:男性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92年底前工龄)不满5年;女性年满4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92年底前工龄)不满5年,已参加本市城居保纳保并办理缴费手续。 3.补贴标准:给予每年500元城居保缴费补贴。 4.补贴方法: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缴费凭证等材料到劳务所申请办理补贴手续。 5.办理时间:每年二次,分别为7月1日—7月31日、12月1日—12月31日受理。 六、 附则 1.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实行,有效期三年。 2.本意见在执行期间,若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14年9月3日 |
当前位置:
古美路街道扶持就业补贴细则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