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采购公共服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采购公共服务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古美路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主体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承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委托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非组织、企业等)完成,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二、适用范围 凡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签订的采购公共服务的各类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备忘录等,适用本办法。 三、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街道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政策。 四、管理职责 (一)合同经办部门职责 合同内容涉及的业务部门为合同经办部门,合同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与该合同事务最直接相关的部门为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履行采购公共服务的比选职责; 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质审查和责任审查; 3、组织合同谈判,并就有关内容提交相关方面共同讨论; 4、组织起草合同文本并负责报送合同会签与审批; 5、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6、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争议; 7、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经办合同的制作、送签、登记、保管、归档等相关工作。 (二)司法所职责 司法所在合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协助合同文本的起草,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 2、负责街道内部和外部对合同争议事项的协调和处理; 3、负责制作街道常用领域合同的示范文本; 4、牵头协调合同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向街道领导汇报合同纠纷处理进度和结果。 (三)财审科职责 财审科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1、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财务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2、加强与合同签订和履行主体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3、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4、及时履行合同收、付款条约。 (四)监察室职责 监察室是合同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各项环节的监督,在合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订街道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2、检查合同管理和履行中的廉政和效能情况; 3、监督合同管理程序操作的合规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4、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纠正意见。 (五)党政办职责 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进行编号,负责合同所需的法定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五、合同审签、履行相关管理规定 (一)合同审签规定 1、签订采购公共服务合同,应进行相应的服务采购比选,确定合作对象; 2、合同的审签需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填报“古美路街道采购公共服务合同会签单”,征求街道领导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司法所、财审科并联会签的意见在前,监察室意见在后,会签时限为十天),必要时召集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并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重大事项、重大资金需经“三重一大”程序; 3、合同由办事处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4、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须送交司法所审核。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管理 1、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部门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三)合同纠纷处理 1、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街道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履约发生纠纷后,合同经办部门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通告司法所,由司法所牵头负责调处。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由街道法律顾问代理,合同经办部门积极配合; 3、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经办人送交党政办备案。 六、纪律和监督 (一)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规避合同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街道和合同对方的利益,特制定回避制度。需回避情况如下: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自行回避的,应由本人向合同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由经办部门会同监察室决定是否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经办部门会同监察室也可以直接决定是否回避。 (二)相关纪律 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 2、订有重大缺陷或明显无效合同; 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明显合同缺陷; 4、未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 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 6、提供虚假资料; 7、未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 8、恶意串通、收受贿赂; 9、故意泄露有关商业秘密; 10、故意延误合同纠纷处理; 11、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 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
附件:1、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采购公共服务合同审批流转单 2、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采购公共服务合同审批流程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