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300202100029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安全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2021-06-04
- 发文字号:闵古办〔2021〕21号
- 发布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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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文件
闵古办〔2021〕21号
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街道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拟定的《古美路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4日
古美路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消除古美路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21]18号),结合本街道城镇房屋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建立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本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 通过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面积、高度、层数等。摸底时以规划资源部门提供的城镇房屋空间地理信息为基础,可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排查工作,完善房屋基本信息,建立城镇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工作界面。住宅小区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居民区负责;住宅小区外公益性用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各类学校、正规教育培训机构、敬老院、医院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服务办负责;沿街商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城管中队负责;社区基础配套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城建中心负责;商业体(商圈、办公楼宇)、集贸市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营商办负责。 2.重点排查。2021年6月底前,对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城镇房屋完成重点排查。排查重点范围包括:(1)小梁薄板房屋;(2)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拆改承重构件的房屋;(3)未整治完成的违法建筑;(4)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房屋;(5)在房屋安全方面存在“四有”现象(即有多次报修、有查抢险记录、有投诉或反映、有明显隐患)的房屋。 3.全面排查。2021年12月底前,按照街道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对辖区所有城镇房屋完成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依据《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技术方案》中房屋完损状况判断标准,对城镇房屋按照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疑似严重损坏房、疑似危房四个等级作出初步判断。 4.系统录入。各排查单位提供参与城镇房屋安全排查的人员清单,开通并提供政务微信账号。已在政务微信和网格化系统用户中心开通的人员,直接提供人员账号信息;未在政务微信和网格化系统用户中心开通的人员,由街道城运中心联系区城运中心开通账号,提供采集人员信息的表格。系统维护单位负责给上述账号赋予“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权限。 (二)重点整治 街道要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开展以解危为主的重点整治,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未取得相关证照非法经营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1.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由街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并明确建议整治措施。 2.明确整治牵头单位。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结论,梳理形成确定需要整治的房屋清单,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条线责任分工领取整治牵头任务,督促需整治房屋责任人及时开展整治工作,并跟踪治理成效。 3.落实整治主体责任。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等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并落实整治资金。 4.制定整治方案。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评估鉴定结论,编制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明确隐患处置的具体方式和处置时限,并报整治牵头单位备案。在完成整治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5.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各整治牵头单位按照时限要求,加大对隐患处置方案编制和实施整改的督促力度。对加固、拆除重建等涉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整治方式,街道相关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协调落实申请主体,加快办理速度。 6.建立销项制度。街道要建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明确采取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有关内容,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三)全面整治 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建立健全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动态处置”的长效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指导文件,进一步完善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或经改扩建的人员聚集或用作生产经营房屋的管理规定,并依托多部门联勤联动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共同加强面上工作指导。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对排查中发现的一般损坏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隐患处置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党群办、营商办、服务办、平安办、自治办、城管中队、党群中心(文体中心)、城运中心、城建中心(房管所)、安监所、规资所、水务站、司法所、市场监管所、派出所为成员单位的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建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城建中心负责人兼任。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预算编制、资源调配等工作,特别要加强汛期、疫情防控期间城镇房屋建设和隐患整治工作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同时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担负起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确保本次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一是要结合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既有房屋的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城镇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要加强台汛期间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握房屋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整治完成的严重损坏房和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 (二)细化职责分工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城镇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监管,并做好与区级协调机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 1.城建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托“一网统管”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平台,搭建城镇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健全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社区基础配套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牵头开展该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 2.党政办:负责对住宅小区外公益性用房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牵头开展该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协调区财政局将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3.党群办: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牵头开展该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 4.营商办:负责商业体(商圈、办公楼宇)、集贸市场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牵头开展该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 5.服务办:负责对各类学校、正规教育培训机构、敬老院、医院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牵头开展该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 6.平安办:结合全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协同做好面上排查整治协调等工作。 7.自治办:负责指导、督促居民区正常开展住宅小区内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8.城管中队:负责沿街商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违法建筑、违规破坏承重构件房屋的整治等工作。 9.党群中心:负责城镇文化和旅游经营性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 10.城运中心:负责协调区城运中心开通排查人员政务微信账号。 11.安监所:负责加油站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牵头开展该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12.规资所:负责结合城镇房屋数据核查和调查工作成果,共享城镇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和地图信息,协助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 13.水务站:负责水闸、排水泵站等水务系统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牵头开展该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 14.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镇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15.市场监管所:负责指导城镇经营类房屋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 16.派出所:负责指导城镇旅馆业、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复核等工作。 17.居民区:负责住宅小区内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牵头开展该类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 经街道领导小组会商确定需要整治的点位总量后,各部门、单位对隶属条线责任范畴的目标点位启动整治牵头工作,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开展整治,并跟踪治理成效。期间,其他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整治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协同推进安全隐患的有效治理。 (三)加强综合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全市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有关工作要求,依据《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 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城镇房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对各部门、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街道领导小组。 各部门、单位要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储备。要落实突发事件报送有关要求,发现城镇房屋安全重大险情、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立即向街道有关部门报告。 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发挥安全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城镇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城镇房屋建设、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古美路街道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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