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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考勤管理制度。

  一、适用对象

  古美路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

  二、作息时间

  1.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工作时间为8︰30—16︰30,中午11︰30—13︰00午休,夏令作息时间根据街道通知统一安排。机关值班由行政(党工委)办公室统一安排,事业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安排。

  2.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表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专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上月出勤情况。

  3.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视为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

  4.外出工作时须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

  三、假期规定

  1.病假:必须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无有效证明视为旷工。因特殊原因一天以内的病假,可口头备案。

  2.年休假:累计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工龄”的时间核定根据工作人员的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劳动手册、退工单等证明材料。

  3.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天。

  4.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假3天;晚婚的(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再增加12天假期;再婚假期3天(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产假: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只包含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计划内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不再享受晚育假及晚育护理假。

  6.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或与父母亲不住在同一个城市的,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30天,两年一次6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本人父母,每4年一次20天。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享受,探亲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7.丧假。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岳父、岳母)死亡的,丧假3天。

  四、办理程序

  1.请假1天以内的(假期包括病假和事假),可口头请假。处级领导向街道主要领导请假,部门负责人向条线分管领导请假,其他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2.请假2天及以上的(假期包括病假、年休假、事假和丧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处级领导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经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其他工作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休假。所有休假申请需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3.请婚假、产假和探亲假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组织人事科审批后,方可休假。

  4.休假完毕,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其中,产假人员需提交相关生育证明。

  五、其他说明

  1.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除病假、丧假外,其他请假申请一般需提前一周以书面申请单为准。

  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超过两次;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婚假原则上在申领结婚证书一年内一次休完。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探亲假时间不跨年度使用,一次休完。

  4.休假期间的相关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各类假期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6.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的,视情况轻重给予惩处,同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7.特殊岗位作息时间根据各岗位要求执行。

  8.企业、居民区、窗口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古美路街道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继续执行。

 


  附件:1.休假申请单

     2.古美路街道工作人员考勤表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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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