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300202100041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2021-08-11
- 发文字号:闵古办〔2021〕28号
- 发布日期:2021-08-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文件
闵古办〔2021〕28号
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办事处漕宝路快速路 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 协商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2021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制定《古美路街道办事处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商搬迁补偿方案》,现将《古美路街道办事处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商搬迁补偿方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11日 古美路街道办事处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商搬迁补偿方案
一、房屋搬迁的目的 为推动古美路街道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搬迁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古美路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房屋搬迁的范围 根据古美路街道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 三、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依据《项目协商搬迁告知书》为准。 四、房屋搬迁补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补偿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补偿人)给予补偿;被补偿人应当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被搬迁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办法 (一)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执行。 (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搬迁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 六、搬迁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约。 被补偿人以房屋搬迁补偿时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补偿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权利人为准。被补偿人房屋的市场承租人不属于本方案补偿协议的主体。 七、市场租赁关系的处理 搬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房屋依照市场租赁关系出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行处理市场租赁关系,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为租赁关系处理内容的事项。 八、房屋搬迁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补偿部门通过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补偿人或者被补偿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予以公告。 九、房屋搬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对协商搬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被搬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等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补偿人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补偿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补偿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补偿部门提供房屋被补偿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十、对未经登记且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的补偿标准 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以下残值补偿: 1.房屋残值补偿按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率,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一、奖励标准 为加快项目腾地,鼓励被补偿人在期限内搬离原址,将奖励标准与签约腾地时间挂钩,按早签约、早腾地、多奖励的原则给予被补偿人奖励费。 根据被补偿人的实际情况,奖励方式为两种:以被补偿人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以被补偿人经营场所场地面积计算。两种计算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不可重复计算。 1.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以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房屋建筑面积为准,给予被补偿人按补偿总额不超过10%的奖励费。 2.经营场所场地面积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被补偿人按场地面积不超过每平方米150元奖励费。 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钥匙(搬离)且办理完成交房手续的,给予发放签约腾地奖。超过所规定的时间不再享受上述的任何奖励费。 十二、搬迁房屋补偿人: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十三、搬迁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四、本补偿方案由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解释。 十五、未尽事宜按程序上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确定。 十六、本补偿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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