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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古美路街道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主体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凡以古美路街道办事处作为法人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财产租赁、转让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备忘录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古美路街道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合同内容涉及的业务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合同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与该合同事务最直接相关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比选,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合同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按相关流程报送合同会签与审批;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五条司法所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参与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负责制作街道常用领域合同的示范文本;

  (三)代理或协助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四)根据情况需要,组织律师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财政管理科的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财务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二)加强与合同签订和履行主体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三)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四)及时履行合同收、付款条约。

  第七条监察室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合同管理和履行中的廉政和效能情况;

  (二)监督合同管理程序操作的合规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三)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纠正意见。

  第八条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报价进行预审,对合同资金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纠正意见。

  第九条行政(党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街道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二)对合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管理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台账和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进行编号,负责合同所需的法定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及履行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涉及政府服务采购、货物采购和工程类项目的合同,合同订立前,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闵行区实施标准)》、《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区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定、街道主任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和社区(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不按制度和流程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填写《合同会签单》,司法所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财政科对合同涉及资金、财务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审计室对合同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会签程序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研究确定。合同文本经职能部门审核后,须经街道领导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不同金额、不同类型合同签订的决策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由办事处主任签字(或签名章)或者主任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街道办事处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派出所报案。

  第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通告司法所,由司法所牵头负责调处。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由街道法律顾问代理,合同承办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经办人送交党政办备案。


第五章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资料。应当取得有效原始文件。合同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抄告单、中标通知书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相关的所有原始文件资料移交党政办,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党政办做好合同的登记、备案和归档、保管工作,并根据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合同至少应当保管10年以上。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规避合同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回避纪律。需回避情况如下: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自行回避的,应由本人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部门会同监察室决定是否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会同监察室也可以直接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人)的党纪政纪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由责任单位赔偿并向责任人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未经授权或不按本办法报批,擅自签订合同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个人)的主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由于档案管理不当或随意处置、销毁,造成损失的。

  (五)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合同会签单

     2、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合同审批流程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14年10月21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