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有关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各居委: 街道社区管理办拟定的《古美路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13日
古美路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3 报告与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事故信息发布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奖惩 5.3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科技支撑 7 其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其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督所古美分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评估指标见下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对未达到Ⅳ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街道食安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5 事故处置原则 (1)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规范、高效地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安办)协调指挥。 2.2 工作机构 2.2.1 街道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2.2.1.1 街道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食安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食安办。 2.2.1.2 发生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2.2.1.3 街道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街道各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做好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2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 3 报告与发布 3.1 信息报告 3.1.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1.2 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与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机构、食品检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应当及时向街道食安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应当在2小时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街道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口头报告区食安办,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监管部门报告区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同时报告区政府。 (3)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件结束。 3.1.4 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2)阶段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过程,以及调查处理、病患人员救治、信息通报、案件处理、责任追究等情况。 (3)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受害人救治状况与补偿赔偿情况、事件定性结论、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3.2 事故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请区政府后,由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发布。较大和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办发布。 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街道食安办和相关部门在得到报告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区食安办报告信息。 4.2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的,由国务院批准并启动Ⅰ级响应。 (2)核定为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和Ⅲ级响应,区政府按照要求相应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 (3)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各相关部门应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街道食安办按照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和街道食安办配合,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指挥中心。 4.3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 (2)卫生监督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古美市场监督管理所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古美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事故主管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古美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指挥中心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街镇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街道食安办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古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街道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报区食安办。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力量,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6.2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纳入街道两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监督所等单位应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卫生监督所古美分所、古美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要根据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街道食安办的需求,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政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5 治安保障 古美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6.6 科技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采集到的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 其它 7.1 宣传教育 街道食安办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2 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技能,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街道食安办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街道食安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街道食安委审定,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3 闵行区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单位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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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