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民区: 街道社区平安办拟定的《古美路街道禁毒工作责任制 实施细则》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古美路街道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有效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保障辖区居民安居乐业,根据《关于印发<闵行区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闵禁毒委〔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禁毒工作责任是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和各成员单位及禁毒工作责任人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禁毒工作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禁毒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禁毒工作纳入辖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每半年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 街道建立由党工委或者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与辖区毒情形势和禁毒任务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机构队伍体系。 第七条 根据辖区禁毒工作需要,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加强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强化绩效考核,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条 鼓励辖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搭建人人参与禁毒工作的平台,建立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由街道党工委或者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建立各居委禁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
第三章 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禁毒工作成员单位 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禁毒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的禁毒工作规划和禁毒工作措施、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奖惩措施,抓好责任落实; (二)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并对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禁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四)贯彻落实区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向区禁毒办汇报辖区禁毒工作推进情况。 第十三条 辖区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禁毒工作职责、任务、分工,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禁毒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禁毒工作; (二)确定责任领导,充实禁毒工作力量,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第十四条 街道禁毒工作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析毒情形势,开展禁毒对策研究,拟定禁毒工作任务目标、禁毒工作措施和重大行动建议,提出禁毒工作具体问题和困难,提请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 (二)建立完善各禁毒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相关办事制度,落实禁毒督导考核制度; (三)组织、协调、指导禁毒社会组织开展专业服务,鼓励支持志愿者队伍参与禁毒工作; (四)完成区禁毒办、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禁毒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第四章 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禁毒考评体系,对禁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先受奖资格; (四)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应对本地区突出毒品问题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 (二)连续两年在街道禁毒工作综合考评排名靠后,未能建立与本地区毒情相适应的禁毒机构、队伍的; (三)未完成重大禁毒任务部署和禁毒工作主要目标的。 第二十条 各部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应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 (二)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及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 (三)禁毒工作区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突出毒品问题重点通报和重点整治制度。对种毒、制毒、贩毒、吸毒以及制毒物品流失、娱乐服务场所涉毒等问题严重的区域(单位),视毒情严重程度分别列为重点通报区域(单位)、重点整治区域(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列为重点通报和重点整治的区域(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该区域(单位)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区域(单位),应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取消小区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评比的资格; (二)禁毒工作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三)在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区域(单位)以前,已经在该区域担任相应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禁毒工作责任人,因不重视禁毒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区域(单位),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重点整治期限,并依法给予禁毒工作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对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在延长重点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有发生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情况,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区禁毒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责任制实施细则由街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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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