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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8年3月7日

各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街道社区保障办拟定的《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19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美路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街道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闵府办<2015>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古美路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合理配置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古美路街道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居委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群众团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社区保障办是古美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古美路街道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街道社区保障办和社区党政办对街道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街道社区保障办职责:

1.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审核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报废处置等手续;

3.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报废处置;

4.负责组织开展全街道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负责培训管理各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提出建议;

6.负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定期或不定期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核对账、物,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街道党政办职责:

1.协同社区保障办管理街道固定资产;

2.对办公用品、专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提出合理意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等工作;

3.配合街道社区保障办开展全街道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街道机关各科室和各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和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六条 使用管理部门根据其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规模、范围、工作量大小等确定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粘贴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确保账、卡、物相符;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添置、修缮、报废等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报损、报废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使用好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一) 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

 (二) 本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单位购入、建造(维修)固定资产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全部通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登记入账、调拨分配,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社区保障办按照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出具体的使用目的和功能要求。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设置、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设立固定资产卡片,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使用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应每月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街道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资产使用部门说明原因,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街道领导和区财政局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所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由使用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社区保障办提出书面预算申请,报街道领导审批。根据批准意见,社区党政办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或采购等相关手续,社区保障办办理入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社区保障办负责交接工作,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等凭证,办理有关入账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购入或租赁房产,需事先委托政府采购平台事务所对房产的购入或租入做价格评估,实际购入和租赁价格不可高于市场评估价格。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和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杜绝违规操作和资产流失现象。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街道内部调拨:

(一)固定资产的街道行政部门内部调拨,由党政办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建议,保障办审核,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开具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确认,资产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送社区保障办做好资产调整登记。

(二)固定资产的街道各法人单位之间调拨,由党政办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建议,保障办审核,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开具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确认。账面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由资产管理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财政备案; 账面金额在5万元-20万元(含)以下由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账面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含)以下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账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经街道‘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社区保障办做好资产调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等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的,由社区保障办和党政办会同使用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向社区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和车辆需先报党政办),社区保障办对申请报废、报损的资产进行初审并请向区财政局申请评估,经分管领导确认,账面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由资产管理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账面金额在5万元-20万元(含)以下由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账面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含)以下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账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经街道‘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房屋、车辆需经‘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报区机管局和区财政局审批。社区保障办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报损及销账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由保障办申请区平台专业部门作鉴定,由使用部门提请街道‘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社区保障办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从资产处置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及报废、报损等残值变价收入,均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全额上缴区财政局。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条 街道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禁止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故损坏或丢失国有固定资产的,均应按价赔偿。

第八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录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后二年(不含当年)。

第九章 自有房屋的出租

第三十三条 街道将占有、使用的房屋资产对外出借的,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将占有、使用的办公住宅用房对外出借的,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区机管局备案。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国库,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