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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2018年综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8年4月4日

各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街道社区平安办拟定的《古美路街道2018年综治工作要点》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18年3月20日

 

 

 

 

 

 

 

 

 

古美路街道2018年综治工作要点

 

2018年,古美路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区委、区政府、区综治办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辖区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落实反恐工作责任制,加强日常管控和基础排查,进一步增强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满意度,坚守“不发生”底线,做好防范和防控重大风险攻坚战,切实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城市安全运行、居民安居乐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古美。

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

(一)加强打击整治和治安防控。进一步深化治安巡逻防控、应急处突、群防群治守护“三张网”建设。不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增强智能化水平和联动融合深度,实现打防管控一体化运行。加强辖区结合部区域、居民集中休闲娱乐区域、轨道交通人建密集场所社会治安排查管控。公安派出所要严格落实《涉黑涉恶整治工作责任书》,集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街道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安全防控网建设,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主动协同开展各类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和惩治恐暴抢、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套路贷”等新型违法犯罪及金融、共享经济等新业务领域的违法犯罪;各居委会要以扩大覆盖面、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感受度为重点,巩固上海市平安示范社区、禁毒示范社区成果和深入推进平安小区协同治理模式,力争平安小区协同治理基础版标准实现100%全覆盖,深化版标准覆盖80%住宅小区,零发案小区45%以上;探索平安商圈协同治理建设,严格落实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和商圈企业社会义务,通过各项协同治理措施,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居民区入室盗窃、扒窃拎包、盗“三车”等多发性侵财违法犯罪。到2018年底,实现偷盗案件报警类110同比继续下降。

(二)加强重点行业风险管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学校周边、金融机构、商业场所、卫生中心、虹莘路临时钟点市场等重点场所及其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旅馆业、废品收购业、娱乐场所等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落实法人责任。古美邮政所要加强邮件、快递和物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行业管理措施和企业管理责任,完善和公示禁寄物品名录,落实X光机安检、开箱验视、实名寄递等三个100%措施。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对金融领域相关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减少注册型企业的准入门槛,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数量。发展办要加强信息网络防范网建设,坚持网上治理和网下管理相统一、依法治理和技术手段相结合、专门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统筹,构建维护街道网络安全新格局。卫监所要防范和打击“医闹”、“医托”和无证行医,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三)落实公共安全管理措施。着力推进平安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融合,全力推进“雪亮工程”建设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应用效能,实现数据汇聚共享、治安分析研判、问题派单督办、工作指挥协调四大功能。公安派出所、发展办、安监所、房办要落实人员密集重点场所的管理责任,细化应急处置预案,在成亿家园人脸识别系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人流动态监控、研判评估及时预警。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等物品的管理,采取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管理措施;协调推进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三合人”、“多合一”、房屋租赁等火灾隐患突出区域整治,预防减少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二、完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一)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信访办要巩固上海市信访“三无”街道成果,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做好群众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民生诉求分析研判、回应化解。2018年街道“美丽家园”建设和相关工程相继开工,对可能演化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深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机制,坚持矛盾纠纷分级排查、逐级上报、督导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市、区、街道和居委会四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处工作机制,继续深入推进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展对重大“民转刑”案件等问题的研究监测和督查问责,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等的发生。

(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司法所、劳动监察部门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调节、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节、司法调解工作联动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节组织建设,做到区、街道两级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全覆盖。重点要推进物业纠纷专业调解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的积极作用,继续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化解矛盾服务,进一步探索市场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

三、加强实有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一)落实实有人口治安管理措施。平安办要按照区人口办工作要求,牵头加强部门联动,依法消除人口无序流动引发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隐患,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发挥人口协管员作作,继续做好“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基础上,结合“智慧警务智慧公安上海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设一标六实”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实有单位(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善社区人口、房屋、单位、场所等各类基础信息,确保实有人口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与优质性。

(二)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街道相关部门要继续深入排查各类特殊人群,健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分析评估和教育转化等制度。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加强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失控吸毒人员、反邪教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收治、收戒及教育管控工作。到2018年底,实现吸毒人员管控率达85%以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90%,吸毒人员三年戒断巩固率达28%。卫生中心、服务办要严格落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控(闵综治办[2017]11号文件),推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签约率达100%,确保以奖代补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精准防控。工青妇团要落实政府、学校、家庭的责任,严防校园暴力、欺凌事件,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继续探索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向来沪人员中的特殊群体延伸,继续加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拓展专业社工职业发展路径。

(三)健全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区统一部署,学习借鉴长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经验,街道相关部门要依托卫生服务中心、心灵坊或其他服务机构,继续探索街道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心理辅导员或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高度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预防和减少极端事件发生。

四、广泛宣传,打造平安古美建设品牌

(一)深化平安系列创建。街道综治委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安创建各项工作的落实,继续抓好“上海市安全社区”“上海市信访三无街道”、“上海市平安示范社区”、“平安小区”、“平安单位”、“平安文明校园”、“平安市场”等创建工作,调动社区资源,采取多领域、多形式的措施,巩固创建成果。

(二)加强群防群治守护网建设。以“看得见、摸得着、用的好”为目标,积极发动、组织单位和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守护网建设,各居委会要严格按照小区户数5%以上的要求组织小区住户参与“平安马甲”队伍,每月5日开展平安志愿者行动,每月开展一次随机检查物业企业履职情况和小区“三防”运行状态,不定期根据警情进行巡逻。健全街面网格协勤、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联防,治安反恐信息员等群防群治队伍的组织网络和运作机制。做好地铁、加油站等重点行业的治安反恐信息收集研判。

(三)提升平安古美建设水平。结合大调研工作,上门宣传身边的好人好事和典型案例。做到“街道不漏居委会、居委会不漏门洞、门洞不漏户数”。要广泛宣传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宣传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要通过媒体播报、宣传报告、微信公众号、《古美家园》报等形式,加强社会面的宣传动员,营造“平安创建,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把平安古美的模式和成果宣传入户,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满意度。继续发挥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作用,进一步激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积极性和工作水平。

五、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综合工作的重要性,把搞好治安、维护稳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部门和单位“一把手”要严格对照2017-2018年度《古美路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和2018年工作要点,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梳理问题,细化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对存在的治安难点问题要专题研究,拿出办法,切实解决当前影响社区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不折不扣对照责任书尽职履职。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