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00000977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 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01-29
- 发文字号:闵国资办〔2024〕14号
- 发布日期:2024-01-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各区属公司: 为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业态创新,同时进一步加强资产租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2023年9月市国资委印发的《上海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综合〔2023〕232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等在资产租赁管理领域反馈的问题以及我区国资国企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实际情况,在《闵行区规范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闵府办发〔2018〕16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规范资产租赁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关于租赁信息公告的有关规定 采用公开招租形式的,单次招租资产的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或单次招租资产的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可以不公开招租的情形 1.各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城镇集体企业之间出租不动产的,或各区属企业向市属国企、央企出租不动产的; 2.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承租并实际使用的(非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且不得赚取差价); 3.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求,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动产租赁; 4.涉及国家、市、区政府支持在闵行区落地的产业项目(含孵化器),相关文件明确需租用不动产的,或按相关政策明确属于租投、租税联动的; 5.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各企业不得以拆分租赁期限、连续短租等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6.已纳入政府征收、收储范围的续租(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 7.列入各区管企业转型、更新项目范围的短期续租或其他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尚在清退过程中的过渡性续租(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 8.在大型百货、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等场所内开展专业零售及批发业务涉及出租,以及酒店内配套商业涉及出租,区管企业自行制定出租规则的; 9.为区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主责主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供应商、经销商因开展配套服务承租区管企业或各级子公司不动产的; 10.纳入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居住性公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的租赁住宅,或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等地下空间,社区配套商业涉及的出租,区管企业自行制定出租规则的; 11.其他特殊情形(不适于公开招租)的出租,由区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国资委核准的。 三、新增承租物业资产的管理 从严管理承租物业资产并转租的行为。承租物业资产前,区管企业应当结合企业主责主业、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不动产实际情况和市场供需等制定可行性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态、潜在客户、收益测算等。单次承租资产的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或单次承租资产的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国资委核准;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由区管企业按内部议事规则履行集体决策后上报。 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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