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00001095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 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1-09
- 发文字号:闵国资办〔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01-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夯实产权登记管理基础,更好发挥产权登记基础性、枢纽性作用,市国资委对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产权登记有关功能进行了更新升级,现根据《市国资委关于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产权登记功能更新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24〕277号)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有关变化 为更好适应与全国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联动监管有关要求,系统升级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有关办理指标和流程。 (一)登记指标的变化 各产权登记发起页面已更新“本次经济行为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登记”、“本次经济行为是否已领营业执照”(或“是否已领境外登记证书”)两个字段,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登记但尚未申领营业执照或境外登记证书的企业,请选择未领营业执照或未领境外登记证书有关选项。 (二)市场主体登记功能的变化 1、对于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设企业及境外企业由系统自动生成临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权登记完成后会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待办事项。待企业赴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新设注册后,请及时在该待办事项中更新录入新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境外企业无需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传营业执照或境外登记凭证等材料,因产权变动、注销登记而发起的“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参照前述要求办理。被登记企业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后,方可办理下一次产权登记。 2、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中,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均与产权登记信息一致的企业,“市场主体信息是否与产权信息一致”有关选项请选择“是”,否则请选择“否”。 3、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中,对于已办理产权登记而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成功设立的被登记企业,请在“该企业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成功设立”选项中选填“否”,经逐级上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该企业产权登记信息将在产权系统中撤销,撤销后该企业将无法打印产权登记表及电子章表。 4、企业基本信息及有关登记页面的“组织机构代码”均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请务必完整准确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自然人请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对于境外企业出资人若产权系统中已登记,由系统自动带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余境外出资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三)操作流程的变化 系统升级后,简化、优化了以下操作流程: 1、简化提交流程。原操作流程为:发起(提交)→任务签收→任务办理→办理页面;升级后流程为:发起(提交)→办理页面。 2、审核退回后,原系统决策页面和信息采集表页面不可修改,升级后已更新为可修改。 二、产权登记系统登录使用 系统升级后,产权登记系统登录账号、密码、用户权限、操作界面与习惯均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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