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闵行区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管理,规范和提升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质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其他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备案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责任)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第三条(环保部门职责) 区环保局负责开展辖区内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办理,并做好日常监督。其中,区环保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局法制科:为企业报备环境应急预案的具体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年度计划;指导推进相关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办理。 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监管措施。 局环评科: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针对新建项目的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局污防科:负责监督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区固废辐射站:负责监督危废备案类企业危废方面应急预案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预案编制单位要求)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区环保局不指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单位须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预案编制类别的确定) 企业应编制本单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类别。经评估确定为: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较大环境风险企业,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可合并编写;一般环境风险企业,可以简化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但至少包括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评审方式) 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对环境风险物质及环境风险单元、应急措施、应急资源等进行查看核实。 会议评审是指企业组织评审人员召开会议集中评审。 第七条(评审组成) 评审专家从市局应急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人员数量,原则上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第八条(评审流程) 各评审专家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对评审指标逐项给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的结论,按照赋分原则逐项赋分、相加得出评审得分。结论为“部分符合”“不符合”的应说明原因。 综合评审人员根据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结果,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但需进行修改复核、或未通过评审的结论,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定性判断结果为未通过评审的,可以直接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不再进行评审专家定量打分。 第九条(备案要求) 企业应在签署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纸质材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两张; 2、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会专家组意见; 3、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会专家全部打分表; 4、按照评审会要求修改完毕、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完毕的证明。 5、整改项落实情况。 (二)电子文件: 1、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2、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3、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电子文件; 4、环境风险信息调查表电子文件; 5、风险点示意图。 第十条(备案流程) 区环保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区环保局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变更和修订)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当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企业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并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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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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