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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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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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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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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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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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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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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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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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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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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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2分。
2.建立的责任制度未涵盖全过程,但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3.未建立责任制度,或负责人不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理职责不明确,或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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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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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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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得1分。 2.未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或张贴场所位置不明显,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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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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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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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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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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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样式或填写内容有1处错误。得0.5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或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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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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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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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和警示标志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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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3.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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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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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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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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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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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描述清晰。
B.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C.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描述准确,且提出了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D.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共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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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将该企业近3年管理计划做比对,查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如有,请企业提供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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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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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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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底之前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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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管理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得1分。 2.未报或未及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内容有变更未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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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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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许可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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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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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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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一致,按要求及时提交执行报告。得2分。
2.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一致,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执行报告。得1分。
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不一致,且未及时提交执行报告。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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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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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账和申报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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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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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记录;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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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准确地记录了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自行利用处置等各环节危险废物在企业内部流转情况;且可提供各环节台账记录表等证明材料。重点企业要按照批次,实时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得6分。
2.记录内容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3分。
3.不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或记录内容中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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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对产生、入库、出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据的逻辑关系。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同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管理台账进行核对。
3.若不同环节间数据存在因挥发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偏差,判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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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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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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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财务数据等)。得4分。 2.申报内容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2分。 3.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的,或申报内容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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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少抽选两种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核实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流向的合规合理性。
2.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3.将该企业近3年申报做比对,查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如有,请企业提供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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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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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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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收集、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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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均按种类分别收集。
B.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注:此条评估企业内部收集时的源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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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现场核查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分类收集情况。
2.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存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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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移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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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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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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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附件,和利用处置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B.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每项符合得2.5分,共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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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相关资料。
2.实地或电话同受托方核实,包括转移联单同产废单位的台账核实;转移联单同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台账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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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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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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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得4分。 2.联单填写不规范,存在两处及以下错填、漏填等情况。得2分。 3.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联单填写存在错填、漏填在两处以上。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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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台账记录、环评文件等材料进行核对。
2.至少抽选两种转移量大的危险废物,核实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流向的合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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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移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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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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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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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得2分。
2.未获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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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批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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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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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法制定了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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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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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全部要求。得1分。 2.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不能达到上述两项以上要求。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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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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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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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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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有相关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备案或无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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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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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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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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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环境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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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业: 1.有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得2分。 2.无任何记载或不能够证明组织了环境应急演练。得0分。
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含)以上的企业,近一年内组织了环境应急演练,以下每项要求符合得0.5分;未组织环境应急演练的得0分。 A.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B.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C.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D.参加演练人员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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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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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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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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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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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环评手续齐全,及时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得2分。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环评手续齐全,但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得1分。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环评手续不全或实际贮存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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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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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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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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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产生,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规范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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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及防渗处理;临时贮存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以上全部满足得2分。
2.无露天堆存,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得2分。
3.按照危险废物种类进行分类收集、贮存,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得1分。
4.新建项目的企业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原则上配套建设至少15天贮存能力的贮存场所(设施);已建项目的企业结合废物产生量、贮存周期、处理处置等情况合理设置贮存能力满足贮存需求。得2分。
5.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排放有毒气体危险废物和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得1分。
6.涉及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并应向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其有关要求管理。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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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存放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随意堆存、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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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间产物、副产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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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中间产物、副产物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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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的管理。对定性不明、属性存疑的物料应开展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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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开展中间产物、副产物全面排查,并按要求对中间产物、副产物妥善合规管理的,得4分。
2.未按规定开展排查工作、排查工作不到位,或者未按规定落实中间产物、副产物环境管理要求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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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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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息发布(《固废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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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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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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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每年定期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官方网站或张贴海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开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信息。得1分。
2.未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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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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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源头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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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落实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和固体废物鉴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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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科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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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落实。得2分。
2.环评、排污许可证文件中涉及有副产物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拟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副产物,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及本市明确的有关要求,并确保妥善合规处理利用。得2分。
3.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应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法开展鉴别,并按照鉴别结论规范管理。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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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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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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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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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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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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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的,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要求的,并有相应环保标识的,得3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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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随意堆存、混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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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体系(《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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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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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跨市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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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责任制度和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得1分
2.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台账齐全,去向合理的,得2分。
3.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的产生单位或集中收集单位,在转移前通过“一网通办”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通过后转移的,得1分。
4.每年准确,及时开展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申报工作的,得1分。
其中,无法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或处理处置情况不明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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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备案信息,产生、贮存、转移、接收、利用、处理处置台账)、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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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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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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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接收单位将利用信息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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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受托方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利用处置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B.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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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相关资料。
2.实地或电话同受托方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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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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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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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十八项为具有自行利用设施的产废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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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利用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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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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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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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行利用设施的环评手续齐全,及时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得2分。 2. 自行利用设施的环评手续齐全,但项目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得1分。
3自行利用设施的环评手续不全或实际贮存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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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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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利用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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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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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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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自行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但监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或监测指标、频次不足。得1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得0分。
注: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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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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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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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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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同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证明材料。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并提供证明材料。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三项同时符合得6分,否则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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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相关资料(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
2.核对危险废物产品销售记录和购买方的购买记录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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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自行利用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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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规范危险废物自行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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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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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应满足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并在信息系统上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环评等项目合规性文件,有废气、废水等排放的应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得3分。
2.企业应建立完善自行利用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种类、利用量等信息,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自行利用记录,填报数据应与台账相一致。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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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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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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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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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二十项项为具有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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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处置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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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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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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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行处置设施的环评手续齐全,及时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得2分。 2. 自行处置设施的环评手续齐全,但未及时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得1分。
3. 自行处置设施的环评手续不全或实际贮存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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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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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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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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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焚烧、填埋、水泥窑等方式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行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得6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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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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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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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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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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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自行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但监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或监测指标、频次不足。得1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得0分。
注: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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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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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自行处置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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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规范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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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置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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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建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应满足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并在信息系统上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环评等项目合规性文件,有废气、废水等排放的应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得3分。
2.企业应建立完善自行处置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种类、处理处置量等信息,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自行处置记录,填报数据应与台账相一致。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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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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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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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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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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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的,加0.5分;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电子标签的,加0.5分。
B.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的,并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的,加0.5分。
C.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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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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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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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擅自转移、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B.将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除外)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C.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跨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D.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
E.工业固废未落实全过程管理,造成固废倾倒等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判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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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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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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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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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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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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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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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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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工作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评估。
2.评估人员要做好记录并签字。
3.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要点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评估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7. 标*项目为重点监管项,该项赋分扣完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8.评估标准:
(1)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70分,56-70分为达标,42-55分为基本达标,41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85分,68-85分为达标,51-67分为基本达标,51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3)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100分,80-100分为达标,60-80分为基本达标,5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4)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单位不执行十一至十三项评估内容,并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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