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本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闵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闵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虹桥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适时适地进行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管网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镇辖区外且本镇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等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以人为本。 1.6 事件分级 本镇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镇政府是本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成立虹桥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镇规建办、城运中心、平安办、城建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水务站、党政办、经发办、党群办、社事办、财政所、信访办、司法所、企服中心、虹桥市场监督所、虹桥(龙柏)派出所、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公司、居委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2指挥机构 指挥中心设置在镇规建办。分四级设置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事件发生,即自动生成虹桥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紧急响应、救援。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由镇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领导小组成员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请求技术支援与设备、人员上的支持。一般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领导小组成员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涉案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列席。开展先期处置,作出或服从闵行区政府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如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应对措施。及时上报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必要时请求技术支援。 2.3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及工作分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求特点设置现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稳定组等六个应急小组,镇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镇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详见附件) 虹桥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3 监控预警 3.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上位预案为《闵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版),要求虹桥镇按照自身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影响后果,并视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报告。本预案下位预案为虹桥镇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作为行政区域环境应急管理专门机构实施应急管理职能,与镇域内各企业应急指挥部形成联动体系,并为镇内各企业提供外部支援。镇域内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并报备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为区域应急预案提供可靠依据,企业发生重大或较大环境风险事故后,超出企业控制范围,需要外部应急救援力量时,由企业应急总指挥立即报告镇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企事业单位与镇域形成统一的区域应急联动体系,可了解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以及镇域已配备并可共享的应急资源情况,提高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表示。 (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2.2 预警发布 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视情发布预警信息;对于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还应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对于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政府向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预警建议,由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 3.3.1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镇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进行预警级别的调整、解除等工作时,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的时间,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直接导致5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跨区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6)造成本区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直接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跨区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本区内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直接导致3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本区内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请求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与设备、人员上的支持。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请求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与支持。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5 应急响应的程序 5.1应急响应原则 判断准确,预警迅速: 联络畅通,报告及时; 层级清晰,响应恰当; 责任明确,应急到位; 先行处置,事后定级。 环保部门为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第一响应部门。 5.2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切断雨水截止阀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 镇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应立即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求上级环保部门支援。对污染源警戒区域划定和发布消息,并进行污染跟踪,定时向应急小组报告一次突发性事件处置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突发事件消失。 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在事发地所在街镇(工业区),会同公安、应急、卫计等部门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监测,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同时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3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道工作。 5.4通信联络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 6 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3善后处置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6.4调查与评估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政府作出报告。 7 预案管理 虹桥镇人民政府将本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虹桥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附件: 虹桥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注:如后续有人员及机构或部门名称职能等变动,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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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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