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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路街道“创全”督查问责办法(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闵行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安排,进一步增强“创全”意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问题整改,建立“创全”督查问责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创全”督查问责,是指街道监察部门、督查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及居民区在各类“创全”测评中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单位和个人约谈、问责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

街道监察审计室为“创全”监察谈话、问责实施主体,街道党政办、文明办为街道专门督查部门。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街道职能部门及居民区在各类“创全”测评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而影响测评结果的,或造成后果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约谈、问责内容)

(一)区创全办每季度委托社会第三方团队对创全工作进行测评,测评发现问题突出及排名靠后的。

(二)街道文明办联合市民巡访团每月对各点位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排名,排名在末三位的。

(三)街道职能部门巡查包干点位不力的。

(四)街道文明办下发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第六条(约谈、问责权限)

(一)要求约谈、问责对象提供与事项有关的文字资料、照片等电子数据。

(二)要求约谈、问责对象就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要求约谈、问责对象在创全办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

第七条(约谈情形)

各职能部门及居民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监察审计室将进行约谈

(一)在区创全办委托社会第三方团队对创全工作进行的测评中,测评结果在全区排名靠后的

(二)街道文明办联合市民巡访团每月对各点位进行督查的排名中,同一点位连续两次排名末三位的

(三)每月对职能部门巡查点位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未督查到位,且点位问题突出的

(四)街道文明办下发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第八条(问责情形)

各职能部门及居民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监察审计室将按程序进行问责

(一)区创全办委托社会第三方团队对创全工作进行的测评中,连续二次测评结果在全区排名靠后仍无提高改善的。

(二)街道文明办联合市民巡访团每月对各点位进行督查的排名中,同一点位连续三次排名末三位的

(三)每月对职能部门巡查点位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连续两次发现未督查到位且点位问题突出的。

(四)街道文明办下发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过监察审计室约谈后仍未整改的。

第九条(监察程序)

“创全”督查监察程序包括受理、约谈、调查、处理四个阶段。

(一)建立街道监察审计室、党政办、文明办 “三位一体”监察联动机制,街道党政办和文明办对经书面催办逾期仍未整改的事项,可向街道监察审计室提出监察申请,提交问责线索移送函,监察审计室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二)街道监察审计室应当自受理监察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对象发出“创全”督查监察通知书,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监察对象进行工作约谈,初步调查核实,对存在的效能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改正

(三)街道监察审计室根据移送材料对工作约谈未能了解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调查,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及原因。检查、调查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批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

(四)街道监察审计室根据调查结果,对于情节较轻的,责令监察对象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报请街道问责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问责,问责程序按《闵行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执行。

(五)监察对象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街道监察审计室。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街道监察审计室和街道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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