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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川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4日

为规范江川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据《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闵府发〔2019〕23号),结合江川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川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确定和管理。

江川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并根据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以下简称年度事项)。

第二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小组)

街道办事处成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小组),负责事项目录和年度事项的汇编、调整和初审工作。目录管理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牵头,司法所、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办等部门组成。

第四条(事项标准)

根据《江川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于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纳入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决策目录实施管理:

(一)本辖区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给计划、土地储备计划;

(四)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

(五)街道年度实事项目;

(六)年度街道投资项目计划;

(七)评估价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含所属集体企业)转制、资产转让(含股权转让)事项;

(八)涉及预算支出1000万元/年或涉及1000人(户)及以上,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街道级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九)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施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事项目录)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工作领域,提出事项目录内容,报送党政办公室。目录管理小组初审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目录定期调整,由目录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年度事项)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年度事项。

各职能部门申报年度事项,应当严格依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事项内容,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决策进度的时间计划,以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具体形式、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事项审核)

目录管理小组对各部门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订年度事项。

对符合事项目录范围,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未申报的事项,目录管理小组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事项。

审核过程应征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对拟订的年度事项的意见,也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事项审议)

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将拟订的年度事项,按程序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年度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具体适用的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事项公布)

经街道主任办公会审定的年度事项,由街道办事处印发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按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事项调整)

年度事项实行动态调整,闭环管理。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或者街道实际需求,认为需要调整或新增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根据各部门上报事项具体情况,属于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对符合上述情况的事项,由部门主动提出申请进行报备或者直接由目录管理小组报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一条(督促指导)

街道党政办公室应当将年度事项纳入督查,督促、指导职能部门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1月22日执行的《江川路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闵江办〔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