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2023年浦锦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目录》的二次解读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浦锦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7日
从国家层面来看: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务院《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是国务院对行政机关依法决策提出的工作要求。 从市级层面来看:2019年8月31日,市政府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并召开工作部署推进会,提及制定全市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的计划。这说明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目录管理工作。 从区级层面来看:区政府在2017年9月5日制定的《目录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19年9月4日到期,3年的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绩,同时也存在不足,这就要求因地制宜,适时总结,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原文件基础上对目录管理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从街道层面来看:根据《闵行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闵府发〔2019〕23号),结合我街道2019年12月27日起实施的《浦锦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闵浦发〔2019〕74号)以来执行情况,重新修订《浦锦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闵浦发〔2021〕49号)。 《浦锦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既是贯彻国务院《暂行条例》和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实际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