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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8月6日

 

 

 

 

闵建管组202030号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

印发《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经委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党组

                                                                          2020年7月24日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党组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中共闵行区委印发<中共闵行区委常委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实际,现就委党组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工作领导,统筹安排各方面工作。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提高执政能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二)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由委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委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区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3.委重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委机关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4. 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区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业安全稳定工作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等重要事项。

6.区城市建设和管理重大改革政策及行业建设管理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7.应当提交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科级(含副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

2.处级、科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3.委各级各类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奖惩。

4.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涉及全区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业发展规划。

2.列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和实事项目的计划。

3.委党组、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委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2.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除正常工资性支出、日常办公经费及水、电、煤支出)。

3.其他需要提交委党组会议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同时,应向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并保证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监督程序。

3.提请委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党组书记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组会议的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二三日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委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委党组班子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2.委党组班子在讨论决定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委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5.委党组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进行票决。

6.委党组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委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由委党群科或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有关职能部门。

7.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小组成员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列席委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8.委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委党组集体决策后,按领导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委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委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委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委党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定期向委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委党群科负责跟踪督查委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委党组领导班子汇报。

(三)委成立“三重一大”监督小组,负责对委党组和基层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组、区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四)委党组应将下属各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制度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对未经委党组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各相关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委党组书记或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六)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法依纪应予保密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七)委党组要督促指导下属各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委党组对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党组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报区纪委监委备案。2019年1月印发的《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闵建管委2019〕2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党组负责解释。下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纪委监委,委领导。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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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