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建管〔2020〕74号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 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本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特制定《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 认定管理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维护本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根据《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不良信用信息收集 1.区建管委招管科于每季度末前征询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及时汇总(详见附件1)。 2.区建管委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将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委招管科汇总。 3.委招管科通过“中国诚信”、“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收集不良信用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 1.区建管委于每季度初召集区发改委、国资委、交通委、人社局、财政局、市场局、绿容局、水务局、应急局、信访办等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联合审议认定,形成会议纪要。 2.区建管委将联合审议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不良信用信息主体(详见附件2)。 3.建筑市场主体在收到书面告知七日内,可以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区建管委对建筑市场主体的陈述申辩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涉及需要改变管理期限等情形的,应当由区建管委召集相关部门重新进行联合审议确定。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 1.经确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由委招管科报委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证件号码、列入部门、列入原因、管理期限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3)。 2.纳入不良信用信息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列入不良信用信息情形行为的,管理期限届满后自然终止,不再公开。 四、不良信用信息应用 1.区招投标中心应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被纳入不良信用信息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否决;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在招投标和承发包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相关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 招投标监管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严格审核,未将不良信用信息列入相应条款的,应要求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等形式将其列入;对纳入不良信用信息名单的企业参建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2.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信用信息主体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预选承包商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按照《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和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实施细则》(闵建管〔2020〕55号)执行。 3.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资金支持、履约担保、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相关不良信用信息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限制,防止其进入招投标市场。 五、本操作细则由区建管委招管科负责解释。
附件:1.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表 2.告知书 3.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表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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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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