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法制审核工作坚持集体审议原则,由委行政主要领导召集或指定委分管领导召集集体审议会议(以下简称“法审会”),委领导班子出席,建筑市场监管科、建设工程监管科、行政审批科、执法管理科及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共同参与,另可邀请委法律顾问单位安排律师旁听。 二、法制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 2.依法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项。 3.其他疑难复杂的涉案事项。 (二)涉及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1.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议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2.行政处罚案件的中止、终止、处罚决定撤回等事项。 (三)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四)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事项。 (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事项。 (七)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法审会负责集体审核上述事项的办理程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等内容。 三、议事规则 (一)法制审核工作按照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和法制审核相分离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法审会不定期召开,每次召开时间应严格遵守相关审议、决定事项的法定时限要求。 承办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将呈请审核事项及材料报委执法管理科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后由委执法管理科申报法审会议题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三)法审会基本程序 1.承办部门(主办人)汇报呈请审议、审核事项。 2.参会部门(人员)发表意见(旁听律师可发表专业意见)。 3.会议召集人汇总相关意见,组织集体作出相关决定。 4.法审会会议情况由委执法管理科记录。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2月2日
相关附件下载: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