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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区建筑工地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4日

闵建发[2004]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尽量避免或减少建筑工地的伤亡事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件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市建委《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投标单位应当科学编制临时设施、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从源头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全面合理使用好安全措施费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监管施工单位确保该费用用到实处,不得无故减少或克扣措施费用,保证施工安全。
   四、明确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参与各方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安监部门要积极改进安全管理模式,建立以巡查监督、隐患公示和定期考核为基础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六、增加安全监管力量,探索安全中介机构运作新机制,发挥建筑业管理各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学会、检测、认证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的合力作用,构建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市场监管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
   七、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实施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标准》。
   八、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坚持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滚动培训制度,即:新工人即到即培训,老工人定期培训。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加强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各级各类监督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复训。
   九、大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责任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据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十、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工地的巡查。对于“六无工程”、未报监工程和存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及时会同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予以取缔或整治。
   十一、建筑工地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整改期间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悬挂白旗,以示对死者的哀悼和对其他施工人员的警示。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管理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抄报:区府办
抄送:区安监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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