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2026年第20次委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党组 2026年6月12日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领导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区建设管理委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闵行区关于规范领导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闵委发〔2026〕14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界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区建设管理委机关副科以上实职干部、相当副科以上职级干部,下属事业单位管理八级以上管理干部(不含普管)及下属事业单位内设科室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等血亲和姻亲。 组织人事、受理审批、验收备案、巡查检查、行政执法等关键岗位干部参照此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指建设和管理领域管理的所有企业。包括建设工程投资企业、建设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燃气企业、各类与工程招投标相关代理企业。(企业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或者公司章程明确的其他相应职务以及与建设和管理行业监管相关的项目经理、监理等职务。 第四条(总体要求)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 (一)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履职、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交流到区建设管理委任职领导干部的亲属,三年内不得从事与领导干部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关键岗位的领导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应从严管理。 第五条(具体要求) 领导干部亲属是企业控股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或者在企业的市场营销等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不得在闵行辖区内参与下列经商办企业行为: (一)承包承揽政府投资、政府采购,以及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等领域相关项目; (二)承包承揽工程建设和维护类项目,以及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监理等; (三)承包房产开发、土地转让等领域相关项目。 严禁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挂靠其他单位、利用他人身份等形式变相参与上述经商办企业行为。严禁以中介名义介绍项目、收取好处。 第六条(具体要求) 领导干部亲属是企业股东、合伙人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开办或从事有偿社会中介等情形的,不得违规在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 第七条(及时报告)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四、五、六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因事项变化等原因出现上述情形(含无法判断的情形),应当在30日内向委党群科报告,同时承诺不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 第八条(组织研判) 委党群科会同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报告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分析,重点研判是否存在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履职的情况。对研判后认定可不予规范的经商办企业行为,领导干部应当作出不违反本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限期规范) 出现本规定第四、五、六条所列严禁情形的,领导干部应当督促亲属在三个月内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并将退出证明材料送委党群科备案。对限期退出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作出限期退出承诺。 领导干部的亲属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岗位;职级干部应当作出不违反本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条(任用把关) 委党群科对拟提任为科级领导干部的人选(含职级晋升),注重考察了解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在组织考察期间应当如实报告并作出廉洁用权的承诺。经研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退出,未按要求退出的,应当终止提任程序。 第十一条(定期核查) 委党群科对领导干部报告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开展核查。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的领导干部,定期开展全覆盖核查(可结合年度述职工作进行);对其他干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抽查。重点核查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领导干部亲属是否存在违反承诺、违规在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漏报、瞒报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的;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属违反承诺,拒不退出、虚假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领导干部不纠正、不辞职或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默许、纵容亲属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或者领导干部对遵守本规定不能作出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例外情形) 领导干部亲属以本人的专利、科技创新成果入股或者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可以不列入退出情形。 第十四条(施行与解释) 本规定由委党群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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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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