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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9月7日

 

 

 

闵建管〔2020〕61号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管理委员关于

印发《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法规〔2019〕763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19〕47号)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提高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建管委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按照要求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规定。

二、责任分工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区建管委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或科室(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内容采集、制作、审核的责任主体。

区建管委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

区建管委执法管理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三、公示方式

承办部门采集制作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统一在闵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等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上述方式已公示的,可在闵行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具体网址的链接。

区建管委的对外办公场所应提供便利化查询设施、设备以及资料,及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四、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示

区建管委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等,由委执法管理科负责公示。(责任部门:委执法管理科)

(二)事中公示

区建管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应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告知的事项。(责任部门:委市场科、委质安科、委审批科、委招标投标监管科、区建管所、区招标投标中心、区建设受理服务中心、区综管中心)

区建管委相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事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区建管所、区建设受理服务中心)

(三)事后公示

1.行政执法决定公示。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负责将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按本规定公示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责任部门:委质安科、委招标投标监管科、区建管所、区建设受理服务中心、区综管中心)

2.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和报送制度。承办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报送委执法管理科,委执法管理科汇总后撰写区建管委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后按本规定公示。(责任部门:委市场科、委质安科、委审批科、委执法管理科、委招标投标监管科、区建管所、区招标投标中心、区建设受理服务中心、区综管中心)

五、配套制度

(一)信息更新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失效,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相关文件颁布、修改、废止、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委执法管理科予以更新。

2.由于机构设置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委党群科应当自收到机构设置变化三定方案等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委执法管理科予以更新。

3.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委执法管理科予以更新。

4.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委执法管理科通知承办部门予以更新。

(二)信息更正及撤销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正、撤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经核实发现已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更正,由委办公室在闵行区政府门户网站上重新发布。

2.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书面要求的,按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3.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应自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委执法管理科通知委办公室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六、工作要求

1.各承办部门、相关责任科室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公示内容的采集、发布审核、更新、更正等工作职责,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2.委执法管理科负责做好委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3.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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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