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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建设管理局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建筑工地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4日

闵建发[200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文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从源头上解决我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证广大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项目报建手续的审批。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额以及后续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应当作出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款的承诺。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施工承发包合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包含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无后续建设资金到位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四、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否一致提出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
   五、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已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的有关证明,以及施工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相应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其书面证明需由收款单位加盖公章。
   六、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对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施工单位应在当月内及时支付工资。
   七、建设单位应当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有分包工程的,应当履行起工资管理的责任,确保分包单位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款。
   八、在项目开工时,应在工地现场张贴《关于新开工项目按月发放建筑施工民工工资的告知书》,并将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和总包单位有关部门的通讯电话公示在施工铭牌上,以便民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便于沟通。
   九、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登记手续期间,应在施工铭牌的醒目处张贴《关于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告知书》,便于民工投诉、举报。
   十、任何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侵害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无论其是否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暂缓办理建设工程备案登记手续;
   2、抄告有关部门建议不予参加建设行业的荣誉性评比活动;
   3、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纳入不诚信记录。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纳入红色通道。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暂缓办理后续项目报建、施工承发包、工程报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4、凡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施工企业没能积极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暂缓其半年内的投标资格。当年出现两起因拖欠民工工资产生的集体上访,则暂缓其二年的投标资格。
   附件:一、关于不拖欠本项目工程款的承诺书
         二、关于不拖欠民工工资款的承诺书
         三、关于新开工项目按月发放建筑施工民工工资的告知书
         四、关于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告知书


闵行区建设管理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抄报:张贵龙副区长、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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