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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闵行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

 

 

闵建管〔201842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闵行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闵行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8629

 

 

闵行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018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2.4  职能部门

2.5  专家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监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人员防护

4.5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报备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各类燃气事故,提高本区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各类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露、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闵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承担。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成立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

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街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并接受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

 

2.4  职能部门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是本区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协助事发地街、镇(莘庄工业区)政府处置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

2)动态掌握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

3)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

4)组织编制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以及燃气企业处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5)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指导相关单位对受损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修复和善后协调工作等。

区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5  专家机构

    区建管委负责组建处置燃气事故专家咨询组,主要由燃气、公安、民防、安监、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监测

建立健全本区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区建管委负责实施本区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等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迅速报送重要信息。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2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  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2  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3  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4  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做出调整。

1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联动中心上报区政府,区建管委上报市住建委。

2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联动中心上报区政府,区建管委上报市住建委。

3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联动中心上报区政府发布。

4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联动中心上报区政府视情发布。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建管委、区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整、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110”、“119”报警或者燃气热线962777、建管委值班专线54426848电话等报告。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建管委和区综管中心报告(值班专线54426848)。

4.1.2  区建管委、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燃气事故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区应急联动中心通知重、特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全体成员紧急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燃气事故后,要在20分钟内口头、40分钟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时由区建管委上报市住建委;重大、特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3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区建管委应当依托与毗邻区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区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1.4  信息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口头报告内容主要是事故的初步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人数、性别、国籍)、初步原因、现场状况、现场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及报告单位等要素内容,并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社会影响范围、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书面报告实行首报(在发现或获悉燃气事故后的首次报告)、续报(在燃气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和终报(在较大以上燃气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

 1)首报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人数、性别、国籍)、初步原因、现场状况、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社会影响范围、事故控制情况、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要素内容。

 2)续报内容

 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要素内容。

 3)终报内容

 包括事件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及救援经过,最终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结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划分与处理情况、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4.1.5  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信息的采集范围、内容、报送方法、传输反馈程序等要求,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区建管委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

区建管委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衍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4.2  分级响应

4.2.1  本区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事发地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建管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等单位立即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市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4.2.3  较大或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以及区建管委、区公安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机构;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3  应急处置

4.3.1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和所在社区应当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区应急联动中心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3.2  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燃气事故救援,现场救援指挥长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无人员伤亡或者人员生命救助结束后,现场指挥长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指挥实施专业处置。燃气专业抢险现场指挥由相关燃气企业领导担任,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燃气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同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事发地所在派出所立即设置事故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区公安、消防、建管委等部门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3)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4)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搞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4  人员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落实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范,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4.5  信息发布

4.5.1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一般、较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建管委提供发布口径。

4.5.2  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和区建管委、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有事发地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建管委、公安消防、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核实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燃气企业要与本区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便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交通运输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3  装备物资保障

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车辆、通信联络等必须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各级应急保障系统,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燃气企业应积极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建立并逐步完善燃气管网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实时数据监控系统(SCADA);不断完善燃气泄漏报警、火灾报警和联动切断等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6.4  通信保障

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5  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建管委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区建管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区建管委负责将预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行动依据。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和本区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区建管委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建管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燃气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

3、燃气事故分级响应人员编成表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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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