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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7月6日

 

 

 

闵建管〔2020〕49号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管理委员关于

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

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19〕47号)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关要求,促进闵行区建管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公平营商创造条件,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文字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音像包括照片、音频和视音频等。

二、工作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坚持“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一般记录要求

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要规范执法用语,按照我委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另行下发。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市、本区文件对文字记录有规定的,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要按照要求予以记录。

(二)特别记录要求

1.全程音像记录的情形。除按照一般记录要求进行记录以外,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应对下列行政执法现场(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国家和本市、本区规定以及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认为应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现场(场所)。

2.视情音像记录的情形。除按照一般记录要求进行记录以外,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1)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人场所的行政检查;

2)抽样取证;

3)听证;

4)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5)国家和本市、本区规定以及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3.音像记录的要求。执法监督过程中,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视音频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言语、行为等,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应对执法记录仪的配置、使用、保管、维护制定具体细则。

(三)记录资料管理要求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等记录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删除、修改记录资料。

(四)记录资料归档要求

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要规范记录资料归档工作;其中行政处罚案卷,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将案卷材料交由委执法管理科立卷归档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在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司法局。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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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