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70000803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建设和管理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3-24
- 发文字号:闵建管〔2023〕19号
- 发布日期: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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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推进行政处罚监督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现对《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管理规定》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章“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办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将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 日以内组织核查”修改为“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组织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将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修改为“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照片或录像应当标注被取证项目的名称、地点、部位以及取证日期、取证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将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承办单位应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资料归入案卷材料中”修改为“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承办单位应书面要求当事人整改,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资料归入案卷材料中”。 五、将第四章第四条“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委执法管理科认为承办单位行政处罚行为可能存在以下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应当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并责令承办单位限期纠正: 1.不落实行政处罚工作重要制度的; 2.行政处罚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委执法管理科应当自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之日起五日以内向承办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详见附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日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改正。 被监督的承办单位逾期不改正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委执法管理科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委党群科,对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管理规定 (2023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闵行区建管委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一)本规定表述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是指: 1.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较轻处罚的案件; 2.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案件。 (二)本规定表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案件; 2.减轻行政处罚案件; 3.其他情节复杂、处罚较重的以及承办单位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案件办理原则及职责分工 (一)案件办理原则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查处分离和审批责任等原则。 1.分类管理原则。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分管领导审核、法制审核后由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分级管理原则。强化条线管理,机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经委托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上报的案件审核把关。 3.查处分离原则。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等职能相对分离,由不同部门或不同承办人员分别行使。 4.审批责任原则。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行政处罚各环节责任人应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审批事项负责。 (二)职责分工 1.承办单位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办理,包括立案报批、调查取证、处罚报批、处罚执行、结案归档五个阶段,按照程序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委执法管理科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组织召开委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会;主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牵头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 3.委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4.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作出决定。 三、案件办理和审批 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立案报批阶段 1.承办单位应建立案件线索登记制度,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或通过当事人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组织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符合立案标准的,承办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二名具有有效执法证的经办人提出意见,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认为不需要立案查处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机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取证阶段 1.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对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及责任人。 2.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照片或录像应当标注被取证项目的名称、地点、部位以及取证日期、取证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委分管领导批准,承办单位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后,向当事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4.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承办单位应书面要求当事人整改,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资料归入案卷材料中。 5.调查取证时限一般不超过二十日。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十日。 6.案件调查终结的,承办单位应汇总调查取证情况,根据违法违规行为,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 7.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终止调查: (1)案件不属于区建管委管辖,需要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 (2)在调查取证时限内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 (3)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期的; (4)其他承办单位认为应终止调查的情形。 承办单位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中注明终止调查的理由,经机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委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根据以上情况,分别作出案件移送、不予处罚、同意结案等决定。其中,涉及移送案件的,由委执法管理科与相关单位对接。 (三)处罚报批阶段 1.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2.案件调查终结后,建议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在三日以内填写《处罚意见报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提交机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建议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单位在委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案卷材料送交委执法管理科进行法制审核。 3.委执法管理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材料齐全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审理完毕,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批表》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及时组织召开法制审核会,法制审核结果连同承办单位处罚意见一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四)处罚执行阶段 1.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委执法管理科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由委执法管理科主持召开,听证结束后,委执法管理科提出听证意见,报委法治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听证会采纳当事人意见,且足以影响处罚意见的,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2.承办单位向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义务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承办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以内,按照委公示制度上网公示。 (五)结案归档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在五日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机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结案的,承办单位应按照委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交委办公室妥善保管。 四、案件管理和监督 (一)原则上立案审批后,承办单位应同步将案件信息录入至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录入信息必须与案卷信息一致。 (二)案件查办必须遵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好文字、音像记录。 (三)委执法管理科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承办单位办案情况开展网上巡查和案卷抽查,定期通报案件检查情况。 (四)委执法管理科认为承办单位行政处罚行为可能存在以下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应当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并责令承办单位限期纠正: 1.不落实行政处罚工作重要制度的; 2.行政处罚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委执法管理科应当自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之日起五日以内向承办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详见附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日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改正。 被监督的承办单位逾期不改正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委执法管理科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委党群科,对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 (一)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本规定中的十日以内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22年6月13日印发的《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闵建管委法监20 字( )号
单位(部门):
你单位(部门)在 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 ; 2. ; 3. 。 请你单位(部门)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区建管委执法管理科 20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两份,执法管理科、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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