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2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2026年第20次委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6622日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工作人员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通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区建设管理委机关公务员、下属事业单位事业人员、政府雇员以及在本委挂职锻炼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所有公务通信、网络社交、信息传递行为,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向单位提供至少一个可随时保持通信联系的电话,确保单位在紧急状态下能第一时间联系到本人。联系电话如需更改,本人应第一时间向直接领导报告新的联系电话并向委办公室备案(值班人员应同时报当日值班员和值班领导),委办公室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更新委内部通讯录。

第五条 接到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紧急保障等工作通知后,或在上级明确的执勤备勤任务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绝对通信畅通,并及时关注和响应指令信息。

第六条 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固定办公电话。因工作需要开通长途通话功能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开通长途通话功能。

第七条 社交软件与网络言行管理:

(一)工作人员加入的工作微信群、政务群等仅限公务交流,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不实言论、低俗内容、广告链接,未经同意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入群。群内信息仅限工作流转,不得外传。

(二)微信、抖音、QQ、微博等个人社交账号,严禁发表不当评论、泄露内部信息,不得以单位名义发声或发表有损单位形象、公职人员身份的言论。

(三)严禁通过网络传播涉密文件、内部材料,不得擅自摄录、转发单位内部会议音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第五、第七条规定的,事后应当向单位说明原因。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等情况,分别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书面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方式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申请或人事部门提议,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党群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