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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8日

办理再生育子女须知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条件。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2、婚前一方或双方生育过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条件。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申请递交地点:
1、都是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申请的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3、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2)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3)革命伤残军人证;
(4)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5)收养证明。
四、申请的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街道、镇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当事人出具《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所需材料告知书》。
2、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街道、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
3、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街道、镇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发出《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五、委托办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
2、委托办理时所需材料:
(1)委托人办理再生育申请需要的全部材料;
(2)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六、退回和注销:
1、退回和注销的对象:
(1)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
(2)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2、有权注销的行政机关:
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人口计生委。
3、具体操作:
(1)当事人主动退回的,向当事人发出《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注销通知》。
(2)当事人未主动退回的,区人口计生委发现已作出的再生育许可无效的,应当予以注销,向当事人发出《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注销通知》、《再生育子女告知书退回通知书》。


闵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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