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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8日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知
一、发证对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公民
(2)依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
(4)子女不满十六周岁
二、申请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子女的户籍证明;
(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7)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三、申请递交地点:
1、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符合规定的领证条件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只有一方符合规定的领证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丧偶或者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规定的领证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办理程序: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街道、镇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告知书》。
2、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街道、镇应当受理,并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
3、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街道、镇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4、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同时出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通知书》。
五、委托办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光荣证》的手续。
2、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六、遗失证明:
《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出具证明。原发证机关经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七、退回和注销:
1、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1)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2)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3)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
(4)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主动退回《光荣证》的:
(1)如果退证机关是发证机关的,发证区人口计生委向当事人发出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通知书》,出具收到退证的凭证。
(2)如果退证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退证机关向当事人出具收到退证的凭证,向发证机关发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通知单》。由发证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通知书》。
3、区人口计生委发现公民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通知书》,并向发证机关发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通知单》。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向当事人发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通知书》。
八、工本费:
公民申领《光荣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每本5元。

                                     闵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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