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各区县区域卫生规划
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实施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数量
根据设置审批的数量
程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批准文件);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设置诊疗科目的人员等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还包括:卫生部及商务部批文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申请书示范文本
承办单位
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常熟路280号
电话:64377020
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注: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其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办。
2、除上述外,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由各区(县)卫生监督所(署)承办,地址和受理时间详见各区(县)的有关信息。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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