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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特制订《闵行区肺结核病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闵行区卫生局 二○○四年八月十日
闵行区肺结核病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实施市政府关于《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推进我区对结核病病人减免治疗和帮困工作,结合去年我区结核病减免治疗实施现状,特制订《闵行区肺结核减免治疗实施方案细则》如下。 一、经费来源: 我区实施肺结核减免治疗所需经费由国家、市、区三级政府财政提供,其中:国家财政主要承担外来肺结核病人的药品费用;市级财政主要承担菌阳病人的药品费用;区级财政承担菌阴病人药品及所有减免病人的临床辅助检查费用。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归口管理、定点医疗: 遵照“对结核病实施归口管理、定点医疗”的原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归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闵行区结核病防治院(吴泾医院)、市五医院、区中心医院、龙柏地段医院的结核病门诊点,其中吴泾医院设有住院部。凡在上述定点处登记、诊疗并符合下列有关条款者可享受减免治疗(转入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按《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执行)。 (二)减免适用对象 1、菌阳患者:凡居住在本区并具有本市户籍或领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经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报告,能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初治、初次复治菌阳肺结核患者,可享受医疗费用减免; 2、菌阴患者:凡具有本区户籍或领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报告,能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家庭生活水平低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2240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290元)的初治、初次复治菌阴肺结核患者,可享受医疗费用减免。 (三)减免项目范围 1、免费抗结核治疗药物 药物种类为:异胭肼(H)、利福平(R)、(利福喷丁:不能作为首选方案,只有当R出现副反应时使用)吡嗪酰胺(Z)、链霉素(S)、乙胺丁醇(E),或上述药物的复合制剂(其中:≥60岁老人、胃部有手术史者可首选,胃肠道反应较明显者可选用)。 如因患者个体因素不能使用以上药物或治疗需要使用上述药物以外的药品,其费用原则上由患者本人负担。 凡享受减免治疗的患者应统一采用含利福平、吡嗪酰胺的标准短程方案。初治菌阳患者治疗方案为①2HRE(S)Z/4HR或②2H3R3E3(S3)Z3/4H3R3,疗程为6个月;初治菌阴患者治疗方案:①2HRE(S)Z/3HR或②2H3R3E3(S3)Z3/3H3R3,疗程为5个月。复治患者治疗方案为①2HRESZ/6HRE或②2SHREZ/1HREZ/5HRE,疗程为8个月。 2、结核治疗免费检查项目 (1)X线胸片: 享受减免治疗的初治病人:治疗前、治疗2个月末、治疗结束时各1张。 享受减免治疗的复治病人:治疗前、治疗2个月末、5个月末、结束时各1张。必要时,治疗前加拍侧位片1张。增加X线检查的费用由患者自付。 (2)痰找结核菌检查 初治病人:享受减免治疗的病人治疗前免费作三次痰找结核菌涂片检查,一次结核菌培养(以下简称涂/培);其中:菌阴病人在治疗过程的第2个月末、第5个月末,菌阳病人在治疗过程的第2个月末、第5个月末、第6个月末再各免费作一次“二涂一培”。 复治病人:享受减免治疗的病人在治疗前作“三涂一培”,治疗第2个月末、第5个月末及第8个月各作一次“二涂一培”。 凡治疗满2个月,痰结核菌培养仍阳性者,在治疗满3个月时增加一次二涂一培。 注:凡治疗前痰结核菌培养阳性者,须做药物敏感性试验和菌型鉴定(市CDC提供2次免费药敏送检,第3次由患者自付)。 (3)肝功能检查项目:享受减免治疗的病人作本项检查时原则上为ALT、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其检查时限为:强化治疗期每月一次,巩固治疗期每二月一次。 有乙型肝炎病史者可在治疗前增查乙肝表面抗原。 (四)减免治疗申请、确认、实施、结算办法 1、申请和确认 申请: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结核病后,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核病防制医生(以下简称结防医生)在家访确认疫情时,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发放《上海市肺结核患者申请减免治疗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由患者填写。 该协议书由地段结防医师确认,并经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后,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协议书》,应予以审核、登记,然后将符合享受减免治疗有关规定的《协议书》返回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该协议即生效。 凡享受减免治疗患者的《协议书》均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患者本人留存。享受减免治疗者必须承诺并履行接受全程督导治疗和完成规则治疗的义务。 闵行区肺结核患者治疗申请、确认流程见附件2。 2.实施 办理减免治疗确认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给患者《上海市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检查记录卡》(以下简称《检查记录卡》见附件3)及《上海市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取药记录卡》(以下简称《取药记录卡》见附件4)。患者每次门诊就诊时必须携带上述二卡,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将开具的减免治疗药物及减免检查项目填写于上述二卡相应栏目内。 住院患者在出院结帐时,区结核病防治院须给患者开具医疗费清单。 患者应将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住院、门诊)开具的收费票据及医疗费清单妥善保管,以作为治疗结束后的报销凭证。 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除由各种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外,其余各项减免治疗范围内的诊断、治疗费用先自行支付。 闵行区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实施流程见附件5 。 3.结算 凡按规定完成全疗程规则治疗的可享受减免治疗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应有尽有为其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见附件6)。患者在疗程结束后1个月内,将《疾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检查记录卡》、《取药记录卡》及规定范围内的治疗、检查费用单据交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辖区地段医院或镇卫生院)结防医师,由其审核并签字后,送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结算医疗费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可享受减免治疗患者的《协议书》、治疗、检查费用单据及《检查记录卡》、《取药记录卡》再予审核。凡符合有关规定者给予一次性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费用结算专款由本地段结防医师交付患者。 闵行区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结算流程见附件7。 三、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1、上海市菌阳肺结核患者申请减免治疗协议书 2、闵行区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申请、确认流程 3、上海市菌阳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检查记录卡 4、上海市菌阳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取药记录卡 5、减免治疗实施流程 6、闵行区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减免治疗结算流程 8、闵行区定点结核病门诊点开设时间
附件1 上海市菌阳肺结核患者申请减免治疗协议书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登记编号: 身份证号: 居住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地址: 户籍地址: 本人申请肺结核病减免治疗费用,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本人提供真实的现住地址及身份证号码(外来人员必须同时出具外来人员居住证),如在治疗期间更换住址及时告知社区管理医师; 2、遵照医嘱,按时服药,不漏服、少服,完成规定的疗程,并在服药后由家庭监督员按时做好记录;若疗程中无故自行停药,1次大于7天或累计大于18天者,不得享受减免治疗; 3、严格按主治医师预约的复查时间,到医院取药,留取合格痰标本送检以及复查X线、肝功能等。 4、 如在服药期间出现副反应,及时与主治医师联系,不擅自停药或终止治疗。 5、 若不能履行上述各条款之义务,将不得享受治疗费用减免 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遵医嘱完成治疗后享受下列减免项目: 1、 抗结核治疗常规药物 异烟肼、利福平(利福喷丁)、吡嗪酰胺、链酶素、乙胺丁醇。 2、 抗结核治疗常规检查项目 全疗程规定的摄X线胸片,痰结核菌检查,肝功能检查。 申 请 者 签 名: 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管理医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管理单位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留存,一份由患者留存,一份由社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留存。 回执单 患者在完成规则治疗后,必须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管理医师确认签字后,于一月内凭本协议书、相关费用单据及《检查记录卡》、《取药记录卡》申请报销所减免的医疗费用。 治疗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管理医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 附件2:闵行区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申请、确认流程(见附件区)
附件3 登记编号: 建卡日期: 上海市菌阳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检查记录卡 管理单位: 门诊号: 姓 名: 家庭地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电 话: 诊断: 痰:涂 培 初、复治 始治方案: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管理方式:家督、全管、自服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医院 住院号: )用药史:
附件4 登记编号: 建卡日期: 上海市菌阳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取药记录卡 管理单位: 门诊号: 姓 名: 家庭地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电 话: 诊断: 痰:涂 培 初、复治 始治方案: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管理方式:家督、全管、自服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医院 住院号: )用药史:
附件5:减免治疗实施流程(见附件区)
附件6 闵行区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管理编号 户口地址: 区(县) 街道(乡) 路(村) 弄(新村、队) 号 室 现住址区: 区(县) 街道(乡) 路(村) 弄(新村、队) 号 室 最后复查日期 复查结果 菌阳病人痰阴转日期: 治愈日期 化疗小结:累计已服药次 应服药次 计 % 报告日期 报告单位 报告人
附件7:减免治疗结算流程(见附件区)
附件8 闵行区定点结核病门诊点开设时间 按照“便捷服务、归口管理“的原则,为方便我区结核病病人的诊疗,以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制工作,除闵行区结核病防治院(吴泾医院)已设置的结核病门诊点外,自2004年8月2日起在本区闵行区中心医院、市五医院、龙柏地段医院增设定点结核病门诊点。现将定点结核病门诊点服务时间公布于下: 单位 时间 吴泾医院 周一~周五 上午8:00~11:00 下午1:00~16:00 中心医院 每周五 下午1:00~16:00 市五医院 周一~周五 上午8:00~11:00 龙柏地段医院 周一、周五 上午8: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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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闵行区肺结核病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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