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游泳场(馆): 为加强闵行区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对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许可证管理 1、游泳场(馆)必须取得有效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对外营业。各游泳场(馆)(包括社区、会所或会员制单位等各种游泳场所)在营业前30日,向闵行区卫生局(联系地址:莘东路521号,电话:54950139)提出申请,新建游泳场(馆)申请卫生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申请许可证验证,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营业。 2、各游泳场(馆)的水质经区疾控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对外营业。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挂在明处,亮证经营。 二、卫生管理 1、各游泳场(馆)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经常性卫生检查,设专人负责督浴(男女各1人)、滴眼、强制通过式浸脚池以及更衣箱消毒等工作。 2、建立传染病查验制度,在场内外设明显禁游标志,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入场游泳。 3、对游客开展健康体检的游泳场(馆),从事健康体检和急救等医疗活动的医师必须持有法律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的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与执业的科目必须相符合。 游泳场(馆)要有与开展健康体检及医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及必要的设备、器械。 4、严禁未经健康体检加盖健康体检合格印章。 5、救生员、巡水员以及其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三、卫生要求 1、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游泳池的水质每月由区疾控中心检测1次,水质必须达到国家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 2、改建、扩建的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质需经区疾控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发放。 3、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余氯浓度在0.3~0.5 mg/L。游泳池内设置的儿童涉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在0.3~0.5 mg/L。 4、其他有关工作请按照《上海市游泳场(馆)卫生管理要求》的规定执行。 各游泳场(馆)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强化自身管理,做好夏季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游泳休闲娱乐场所。
闵行区卫生局 闵行区体育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
当前位置:
关于加强闵行区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6日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