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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8日

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各区县区域卫生规划

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各区县区域卫生规划

数量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

程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期限

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除外)

提交材料目录

设置申请书(设置地区县卫生局意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提交:设置地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意见; 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中方投资者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机构、组织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外方投资者资料: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中方投入资产相关资料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提交市禁毒委立项同意批复

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应提交(1)、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国资办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文件,(4)、如国有房产投入另提供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

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1)、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2)、租赁合同或意向书,(3)、如国有房产租赁另提供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设置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设置申请人具备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申请书示范文本

承办单位

 

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常熟路280

电话:64377020

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注: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其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办。

2、除上述外,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由各区(县)卫生监督所(署)承办,地址和受理时间详见各区(县)的有关信息。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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