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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9日

行政许可事项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筛查)、终止妊娠和节育手术、助产人员)

依据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条件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数量

无限制

程序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及执业证书;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考试成绩;报名照2张;单位名单汇总表

申请书示范文本

承办单位

助产、终止妊娠和节育手术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受理;

婚检、产前诊断(筛查)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

遗传病诊断尚未开始(暂不受理)

地址:常熟路280

电话:64377020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时半至11时半

下午1时半至5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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