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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8日
 

行政许可事项

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条件

《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五、六、十条

数量

无限制

程序

《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书、外医师的学位证书(必须经过公证)、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必须经过公证)、外医师的健康证明、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申请书示范文本

 

承办单位

名称: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

地址:青海路148

电话:62184468×8312

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1130

下午130500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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