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和节育手术、助产技术)
依据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关于本市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意见、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条件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二条、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本市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意见第四点
数量
符合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设置规划
程序
按照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有关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相应学习证明;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有关规章制度;医学伦理委员会名单;年度技术服务考核情况;产前筛查机构还应提交《合作协议书》
申请书示范文本
略
承办单位
助产、终止妊娠和节育手术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受理;
婚检、产前诊断(筛查)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遗传病诊断尚未开始(暂不受理)
地址:常熟路280号
电话:64377020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时半至11时半
下午1时半至5时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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