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条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第二条-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数量
由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决定
程序
《行政许可法》、《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1、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3、生活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4、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检测、卫生学评价、卫生许可资料;
5、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有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项目的须提交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示范文本
略
承办单位
1、供水范围超出所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卫生许可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常熟路280号,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1:30;13:30-17:00。
2、供水范围在本区县行政区域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卫生许可承办单位为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和受理时间详见各区(县)的有关信息。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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