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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2004年上海市卫生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若干意见》的要求,今年,上海市卫生系统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之一:改善服务、提高质量。明确指出各医疗机构应做好“为特困人群提供慈善门诊服务工作”。为了充分体现政府对社会特困人群的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政府制订的慈善医疗政策,特重申相关规定如下: 一、慈善医疗的原则: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对特困人群给予医疗救助,执行“三免一优先”政策(免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 二、我区享受医疗救助和优先服务对象及要求: 1、市卫生局文件“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规定的:持有市慈善基金会发放的《慈善门诊医疗卡》的人员,凭该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2、区卫生局和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对我区重残无业人员、贫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及‘三免一优先’的通知”[闵残(2002)6号]规定的:持有区残联和区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闵行区重残无业人员、贫困残疾人优待证》的人员在本区域内各有关医疗机构就诊,就医时必须同时出示《优待证》和《残疾人证》。 3、医疗机构对军人军属、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人员应提供优先服务的便利。 三、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1、各有关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点)对持有《慈善门诊医疗卡》、《上海市闵行区重残无业人员、贫困残疾人优待证》的人员必须提供“三免一优先”服务,不得无故拒绝,并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 2、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将有关事项在门诊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挂号、收费处应设立专用服务窗口,执行方便病人措施; 4、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应对各种减免对象的就诊情况进行登记,便于汇总和分析; 5、选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 6、医疗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7、医疗机构应落实责任部门(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8、医疗机构应定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区卫生局联系,协调解决。 四、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地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对医院在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必要时进行通报。
闵行区卫生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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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为特困人群提供慈善门诊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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